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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资管两新规发布 券商集合计划不再分大小 资管产品均属私募性质

上海证券报2013年06月29日04:12分类:新华社报刊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秦风

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全文见11版)及《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下称《细则》,全文见12版)日前发布实施。根据新规,券商集合计划不再有大小之分,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定性为公募基金,6月后券商新发行的资管产品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此次《办法》和《细则》的修订,主要是为了贯彻落实新《基金法》,修改与新法相冲突的条款,保持法规一致性。修订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两方面:

一是修改了《办法》和《细则》的调整范围,删除了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根据新《基金法》,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定性为公募基金。修订后《办法》及《细则》规范的券商资管计划,无论集合、定向,专项计划,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二是依照新《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统一规定,调整券商资管计划的监管要求。规定集合计划须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适格投资者须满足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100万元,或公司、企业等机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同时,依法设立并受监管的各类集合投资产品视为单一合格投资者。对资管合同必备事项内容、推广销售要求,券商重大关联交易有关规定、集合计划的托管等,新规也进行了相应调整。

此次修订后,券商资管产品不再有大集合、小集合的划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统一调整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新规还对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融资方提出了原则性要求。

对于券商现存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这部分集合计划还将受到保护。今年6月1日新《基金法》实施后,券商不得再发起设立新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今后券商如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申请基金管理业务资格;6月前已设立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可以在存续期内继续运作,允许客户参与或退出。

发言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深入研究制定证券公司现存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后续处理方案,包括:符合条件的转为公募基金;维持集合计划形式,继续存续运作;终止集合计划;转为私募基金等。

为保持政策统一、执行一致,待关于现存各类理财产品的规范政策明确后,将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明确券商现存投资者超过200人集合计划的具体处理方案。

发言人还透露,为全面落实新《基金法》,证监会对《办法》和《细则》的修订完善将分步走:先依据新《基金法》对其进行修改,作为券商私募业务的过渡性管理办法。下一步,再研究考虑不区分机构主体,将证券公司私募业务整合纳入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管理的相关办法,逐步实现监管的有效统一。

[责任编辑:周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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