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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研究现存大集合后续处理方案

中国证券报2013年06月29日09:44分类:股市动态

核心提示: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深入研究制定证券公司现存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后续处理方案,包括:符合条件的转为公募基金;维持集合计划形式,继续存续运作;终止集合计划;转为私募基金等。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证监会28日发布修订后的《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简称:《集合细则》),删除了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深入研究制定证券公司现存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后续处理方案,包括:符合条件的转为公募基金;维持集合计划形式,继续存续运作;终止集合计划;转为私募基金等。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删除大集合相关规定

这位发言人介绍,本次修订《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是为贯彻实施新《基金法》,修改与新《基金法》相冲突的条款,保持法规一致性。其他条款未作修改。

首先,修改《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调整范围,删除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相关规定。包括:删除《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双10%投资比例的限制规定,删除《集合细则》关于大集合投资范围的规定等。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及《集合细则》规范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无论集合计划、定向计划和专项计划,均为私募理财产品。

其次,按照新《基金法》非公开募集基金的统一规定,调整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的监管要求。一是,删除小集合“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客户数量不受200人限制”的例外规定。二是,将小集合由“面向证券公司和代理推广机构的特定客户”改为“面向合格投资者”推广,明确合格投资者具体标准。三是,调整资产管理合同必备事项的内容。四是,进一步调整推广销售要求。五是,调整证券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删除集合计划关联交易比例限制,保留资产管理业务重大关联交易原则性监管要求。六是,明确集合计划资产由取得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七是,对法律责任的规定要与新《基金法》相衔接,并区分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的适用。

这位发言人说,修订后,由于删除针对大集合专门规定,将不再有大集合、小集合划分。“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统一调整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对证券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融资方提出原则性要求。

 已设立大集合依法受保护

这位发言人表示,新《基金法》正式施行前,证券公司已设立的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是根据《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设立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将依法受到保护。

他说,为维护政策的统一性和执行的一致性,待关于现存各类理财产品的规范政策明确后,将出台相关指导性文件明确证券公司现存投资者超过200人的集合计划的具体处理方案。

他表示,为全面落实新《基金法》,证监会将对《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修订完善采取分步走:第一步先依据新《基金法》修改《管理办法》和《集合细则》,作为证券公司私募业务的过渡性管理办法,以保持与新《基金法》的一致性。下一步,再研究考虑不区分机构主体,将证券公司私募业务整合纳入非公开募集基金业务管理的相关办法,逐步实现监管有效统一。

[责任编辑:王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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