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品林可做抵押贷款
□本报记者 陈莹莹
中国银监会与国家林业局近日联合印发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林农和林业生产经营者可以用承包经营的商品林做抵押,从银行贷款用于林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意见》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探索创新业务品种,加大对林业发展的有效信贷投入,促进林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这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续配套政策的一个突破。
《意见》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意见》规定,林权抵押贷款重点满足林业生产经营、森林资源培育和开发、林产品加工及借款人其他生产、生活相关的资金需要;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合理协商确定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贷款资金用于林业生产的,期限要与林业生产周期相适应。这一举措破解了各地普遍存在的抵押范围偏窄,贷款期限与林业生产周期不匹配的问题。
《意见》还明确,对于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林权抵押贷款项目,以降低林农和林业经营者的融资成本。贷款金额在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项目,应坚持保本微利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具备专业评估能力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以自行评估。
[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