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回应市场热点 国信平安相关项目被暂停 IPO重启条件未变
⊙记者 郭玉志 ○编辑 姚问
中国证监会昨日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对市场关注的热点问题予以回应。对于有关房地产上市公司融资、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和IPO重启问题,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目前这方面没有新的变化。同时,他透露,证监会已要求国信、平安证券对已领取批文的项目暂停安排后续发行进程,但证监会并未撤销相关行政许可。
两券商领取批文项目暂停
近期,市场纷纷传言关于国信证券、平安证券被收回再融资批文。
对此,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近期,国信、平安等保荐机构因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立案、处罚。出于审慎监管的考虑,证监会已要求上述机构对已领取批文的项目暂停安排后续发行进程。相关机构应对其负责保荐的项目认真复核,切实履职尽责。证监会并未撤销相关行政许可。
华宝兴业基金涉嫌内幕交易被查
根据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日前公告称,证监会上海稽查局决定对华宝兴业新兴产业基金在交易盛运股份时涉嫌违反《证券法》的有关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2012年9月下旬,上海证监局基金处在对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日常检查中,发现公司管理的新兴产业基金及相关人员存在内幕交易嫌疑。2013年5月28日,证监会予以立案稽查。目前,该案正在调查过程中。
此外,对于媒体质疑的鲍崇民等人利用上市公司重组动用3000余万元进行内幕交易案被法院轻判,该发言人表示,2010年12月,证监会对鲍崇民等涉嫌利用内幕信息交易ST海鸟股票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发现鲍崇民等人利用内幕信息交易ST海鸟,涉嫌犯罪。2011年6月证监会将本案移送公安部门。经司法机关审理,鲍崇民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他同时强调,证监会一直在积极协调有关各方,特别是司法机关加大对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构建更为良好的执法环境,形成执法合力。同时,也欢迎广大媒体进行监督,形成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行为的积极舆论氛围。
券商现场检查结束
据了解,上半年,证监会按照2013年度证券公司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对资产管理业务、债券业务、合规管理、风险管理4个方面进行专项检查。目前,专项检查工作基本结束。
该发言人表示,从检查的情况看,各证券公司基本能够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资产管理业务和债券业务,建立和实施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业务总体运作规范,运行基本正常,风险基本可控,但也有部分公司存在业务操作不够规范、内部管理需要加强等问题。对发现的问题,有关证监局已督促公司进行整改,对其中存在集合计划投资超范围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公司依法采取了行政监管措施。
同时,他透露,柜台业务目前处于起步阶段,业务规模较小,本次未作为重点进行检查。证监会将继续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进一步加强柜台业务自律管理工作,确保柜台业务试点有序进行。
IPO在审企业须做好补充工作
目前,IPO在审企业正在补充中期财务报告,对于创业板在审企业是否需要更新此前财务专项核查所要求的程序和文件,该发言人表示,《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发行监管函[2013]17号)对自查的会计期间作了明确答复,本次自查的会计期间为2010-2012年度。对于IPO在审企业补充中期财务报告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不必更新已出具的自查报告,但应比照2013年3月31日之后新申报IPO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作好中期财务报告的补充工作。
据介绍,证监会在2013年6月7日通报首次公开发行(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第二批抽查企业产生情况时,明确要求对于2013年3月31日之后新申报IPO的企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应按照《关于进一步提高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14号)和《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发行监管函[2012]551号)的要求,重点关注可能造成粉饰业绩或财务造假的12个重点事项,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手段核查主要财务指标是否存在重大异常,在走访相关政府部门、银行、重要客户及供应商时保持必要的独立性,以印证发行人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发行人在承诺函中应对是否存在相关事项予以说明;保荐机构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应对上述要求的落实情况作专项说明;会计师事务所应对重点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并在审计工作中有所体现。
期货资管尚不存在互联网金融平台销售行为
近期以来,活期宝、余额宝等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引起各方关注,对于监管部门是否会对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准入门槛、销售运营、售后和纠纷处理等做出规定的问题,该发言人表示,在活期宝、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服务中,基金销售机构需要执行投资人身份认证程序,核查投资人的投资资格,如果投资人不符合资格条件,基金管理公司可以确认申购交易失败。证监会2007年已经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要求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产品过程中,根据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随后在《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也有相关规定。
据悉,目前,《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对基金销售业务的准入条件、行为规范、投资人服务、技术系统要求等已进行了规定,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销售服务同样需要遵循相关规范。
此外,为提升基金销售机构电子商务技术应用水平,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管理暂行规定》,对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开展业务进行了专门规定。 而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对证券公司开展业务也有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证券公司无论是否通过互联网开展业务和销售产品,有关投资者适当性的要求都是适用的。
他强调,目前,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现阶段只能开展“一对一”的资产管理服务,尚不存在通过活期宝、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产品销售等行为。证监会也将密切关注和研究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的情况,适时总结相关做法,支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利用互联网为投资者提供更好、更便捷的服务,同时规范其行为,督促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