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建议条件成熟时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本报记者 倪铭娅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在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要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和谐永续健康发展,必须大力培育股权文化,进一步建立健全投资者友好型的法律体系、行政监管体系、公司治理体系、司法救济体系、社会监督体系和投资者维权教育体系。
刘俊海建议,在《公司法》与《证券法》中增设股东权保护专章,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为鼓励股民依法维权,遏制证券欺诈行为,建议把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消费领域引入投资领域。为尽快提振投资者信心,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关于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的决定》。为进一步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事业,建议建立投资者协会制度,由证监会负责指导组建中国投资者协会。
公司法与证券法应设专章
中国证券报:目前我国针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法规散见于多个法律、法律、部门规章,没有专门针对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应如何改变这种状况?
刘俊海:建议以同步修改《公司法》与《证券法》为契机,全面升级投资者友好型的法律体系。不仅资本市场的基本法律(如物权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要弘扬股权文化,其他配套法律(如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仲裁法、税法)也要体现投资者友好型的价值取向。
要提升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必须提升我国资本市场法律的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增强法律的公正性、统一性、包容性、开放性、前瞻性、可操作性、可诉性。为加大投资者保护力度,建议《公司法》与《证券法》增设股东权益保护的专章,并在条件成熟时制定《投资者权益保护法》。
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中国证券报:保护投资者权利包括哪些方面?
刘俊海:就投资者保护而言,需要投资者自身培养理性投资、文明投资、科学投资的基本理念。弘扬股权文化离不开投资者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分红权、参与决策权、诉讼权、监督权等。
为强化股东的分红权,建议法律对具备可分配利润的上市公司采取强制分红的政策,要求上市公司将可分配利润的二分之一以上用于现金分红。当然,如果能够把控制股东所持股份界定为无表决权的优先股,立法者也可以不强制分红,但分红的决定权应当由广大中小股东参加表决的股东大会决定。
为鼓励股民依法维权、遏制证券欺诈行为,建议把惩罚性赔偿制度从消费领域引入投资领域,鼓励一大批疑假买假的“王海”式投资者向欺诈者提起惩罚性赔偿诉讼,鼓励中国版的“浑水公司”运用做空机制和揭露上市公司欺诈真相的方式把资本市场中的“浑水”搅得更清澈。
鉴于全面推出投资者友好型的法律改革要遵守《立法法》规定的三度审议的期限限制,为尽快提振投资者信心,建议国务院尽快出台《关于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的若干问题的决定》。
重构投资者友好型五大体系
中国证券报:能否谈一下建立健全投资者友好型的行政监管体系、公司治理体系、司法救济体系、社会监督体系和投资者维权教育体系的具体措施?
刘俊海:应依法重构投资者友好型的行政监管体系。为改善和加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统一协调,建议成立国务院投资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在证券市场“三公”秩序受到践踏、投资者权益和信心严重受挫时,监管者要旗帜鲜明地与广大投资者站在一起。当契约自由、市场博弈机制失灵或被强者滥用时,监管者不应迁就畸形的契约自由与市场博弈,而应挺身而出,恢复契约正义,完善公平交易与自由竞争机制。当市场主体慎独自律、市场理性自治时,政府应减少干预;当市场主体丧失理性、市场失灵时,政府干预必须到位,以恢复市场功能。
应依法重构投资者友好型的公司治理体系。公司治理的关键在于妥善处理股东与经营者、控制股东与非控制股东、公司内部人与公司外部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上市公司经营者要牢固树立敬畏股权的股东主权意识,要全面尊重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各项权利,尤其是知情权、决策参与权、分红权、监督权等。经营者要时刻对投资者心存感恩心态,真正做到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于控制股东与非控制股东,经营层要一视同仁,并主动关心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非控制股东。证券公司与基金管理公司等中介机构在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时,也要树立投资者本位的经营理念,并加强细节管理,完善内控措施。
应依法重构投资者友好型的司法救济体系。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民事、行政与刑事三大法律责任之中,民事责任立于基础性地位。股权文化应成为法官和仲裁员裁判投资者权益争讼的重要裁判思维。人民法院应对投资者权益争讼案件采取“开门立案、凡诉必理”的积极态度,在立案、审理、判决和执行诸环节充分体现公正、快捷的原则,重点解决立案难、执行难的问题。鉴于投资者权益争讼案件量大、面广、专业性强,建议在法院内部设立专门合议庭审理投资者权益争讼案件。
同时,加强对法官的资本市场法律业务培训,培养一大批德才兼备的资本市场法官队伍。法官在裁判活动中应当慎思明辨,求索规则;析案以理,胜败皆明;平等保护,关怀弱者。
应依法重构投资者友好型的社会监督体系。为进一步推进投资者权益保护事业,建议建立投资者协会制度,由证监会负责指导组建中国投资者协会。投资者协会要充分借鉴消费者协会的成功工作经验,切实发挥好投资指导、投资纠纷调解的投资者维权职责。
投资者协会可代表公众投资者提起公益诉讼,还可与上市公司协会与证券业协会开展对等谈判,共同协商制定资本市场的执业规范、伦理规范和纠纷解决机制,彻底消除“霸王合同”的根源。要满腔热忱地鼓励新闻媒体和自媒体根据自负其责、理性文明的原则对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开展监督。要允许和鼓励投资者通过做空机制和揭露失信行为获得合法利润,并为公众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具有价值的案件线索。
应依法重构投资者友好型的投资者维权教育体系。资本市场是信心市场。加强投资者教育工作对刺激投资信心有重大意义。投资者教育不应狭义地理解为“教育投资者”,而应理解为“有关投资者权益的教育”。为避免歧义,建议把投资者教育更名为“投资者维权教育”。
要强化投资者的法律风险防范思维,自觉识别和抵制欺诈等失信行为。个别投资者痴迷于内幕信息,要么卷入内幕交易,要么遭受虚假信息之苦。要进一步拓宽投资者教育客体,绝不能把最容易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行为人排除在投资者教育活动之外。受教育者既包括广大投资者,也包括上市公司、控制股东、董监高、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与中介机构。
[责任编辑:周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