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记者王都鹏、赵晓辉
北京(CNFIN.COM / XINHUA08.COM)--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6年7月18日起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暂行规定》对不同投资类别资产管理计划的杠杆倍数进行严格控制,防止风险的外溢。适用范围,主要针对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通过资产管理计划形式开展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予以规范,并要求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参照执行。但暂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
“相对于其他资产类别,股权投资的属性还是有明显区别,其更偏向长期投资。”格上理财研究中心分析师张彦表示,去年股市异常波动暴露出私募资管业务违规配资、高杠杆的股票型结构化资管产品助涨助跌等问题,也促使了《暂行规定》的推出。
《暂行规定》依据投资范围及投资比例,将结构化资管产品分为股票类、固定收益类、混合类和其他类,并根据不同类别产品的市场风险波动程度相应设定不同的杠杆倍数上限。“将风险较高的股票类、混合类产品杠杆倍数上限由10倍下调至1倍,是基于当前股票市场的实际情况,并明确反映出监管导向。”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说。
另外,为进一步控制投资风险,降低投资杠杆水平,《暂行规定》对资管产品的投资杠杆做了适度限制,明确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140%,非结构化集合(“一对多”)资管计划的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200%。
与此同时,《暂行规定》将杠杆倍数计算公式调整为“优先级份额/劣后级份额”,为严控杠杆风险,明确中间级份额在计算杠杆倍数时计入优先级份额。
此外,《暂行规定》还分别对违规宣传推介和销售行为、违法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活动、委托第三方机构提供投资建议、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实施过度激励等问题作出明确规范。并对于部分受托提供投资建议的机构或者个人存在直接执行资管计划投资指令的情形,给予明确禁止性要求。
“今后借用资产管理计划做通道业务的相关机构或者个人将没有空间。”张彦说,在其他产品监管趋严的情况下,很难排除资管计划已经成为一个“避风港”。投资者可能认为资产计划有资产管理公司做背书,但对于下指令的投顾,可能并没有经过遴选机制和第三方业绩的考证,反而会增加产品的风险。
《暂行规定》明确,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除不得开展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外,也不得参与具有“资金池”性质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即投资其他机构管理的、具有“资金池”性质的资管产品。
《暂行规定》实行“新老划断”的过渡安排,相关存续资管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合同到期前杠杆倍数不得提高,不得新增净申购规模,合同到期后予以清盘,不得续期。(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