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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稳定物价的两剂良方

学习时报2014年05月05日11:12分类:德国

核心提示:长期以来,德国保持着较为稳定的物价水平。这在德国经济发展史上,足与德国作为欧洲大陆经济增长的引擎、欧洲第一大经济体的地位相媲美。这主要归功于德国高效运作的价格管理体系和严格审慎的货币供给政策。

长期以来,德国保持着较为稳定的物价水平。这在德国经济发展史上,足与德国作为欧洲大陆经济增长的引擎、欧洲第一大经济体的地位相媲美。早在20世纪50年代,联邦德国就对市场物价进行调控。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统计,1950—1960年间,联邦德国工业总产值和国民生产总值翻了一番还多,而以CPI为指标的年均通货膨胀率仅有1.9%,创造了“高增长、低通胀”的经济奇迹。

即使在中东石油危机发生的1970年代,德国CPI平均上涨率也仅为5.1%,处于西方发达国家的最低位。面对特定时期的滞胀怪象,联邦德国政府加强治理,很快就取得了成效。通货膨胀率由1981年的6.3%,连续下降为1985年的2.2%,1986年甚至出现了负值,为-0.2%。在1989年柏林墙倒塌、东西德统一之后,德国继续保持着物价稳定的发展势头。

进入21世纪,特别是德国马克被欧元取代以来的第一个10年,德国CPI年均上涨率控制在1.6%的涨幅内。欧洲债务危机爆发以来,德国物价依然坚稳。德国联邦统计局最新的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德国通货膨胀率降至1.5%,显著低于2012年2.0%和2011年2.1%的水平。德国稳定的物价得益于两剂良方,即高效运作的价格管理体系和严格审慎的货币供给政策。

高效运作的价格管理体系

高效运作的价格管理体系,为德国物价稳定的第一剂良方。德国的价格管理机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顶层为联邦经济部(Federal EconomicsMinistry,1998年以前称为“经济部”,2005年经过改组成为独立部门)。其主要职能是直接干预价格和间接控制价格。监督价格、观察价格及制定有关价格政策的权限都集中于联邦经济部。在必要的情况下,农业部、住房部门、交通部门和财政部门在事先与经济部取得协调一致的情况下,方能执行部分权力。中间层次是各州经济部。它必须遵照执行联邦经济部的价格指示,但可以在不背离联邦价格政策的前提下,结合本州的具体情况制定州内的价格政策。底层为市、县的价格监督机构,不设立专门的干预机构。在设立立体价格管理机构的同时,还有许多著名的经济预测机构,如联邦政府专家委员会、慕尼黑经济研究所、世界经济研究所、德国经济研究所及汉堡世界经济档案馆等,定期向政府提供价格预测报告,为政府制定科学的价格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德国是典型的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商品的自由价格形成机制在经济社会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政府对价格的宏观调控不是随意进行的,必须遵循一定的法律法规,维护德国严准的价格体系。1957年联邦议院颁布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和《反对限制竞争法》主要侧重于保护竞争,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1967年《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明确规定,保持市场物价的稳定,是联邦德国的经济目标之一,即所谓的国民经济的“总体调节”。此外,还不断完善《反对不正当竞争法》《折扣法》《专利法》《反对限制竞争法》等。政府的调控还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经济学家提出的原则是“适合市场”,即国家进行的干预,在不干预、不妨碍市场正常发挥调节作用的情况下,才是可以被接受的。在1970年颁布的《从经济政策目标考虑国家价格调控的基本原则》中体现了这一原则。

适度灵活的价格管理措施强化了德国稳定的价格体系。国家调节干预价格的主要领域是同居民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部分商品和劳务。根据德国经济发展专业委员的划分,国家对于价格的干预形式可以分为四大类。第一类:直接行政价格。包括公共交通、铁路、邮政、广播电视影视、剧院、歌剧院、幼儿园以及游泳池等领域,政府采用直接行政定价,但只影响到生活费用指数(CLI)的 4.7%。第二类:部分行政价格。主要包括水、电和天然气的供应以及福利住房的房租,这类产品政府只是局部或间接制定价格,此类价格在 CLI 中占比4.2%。第三类:类似行政价格。包括汽油、烟、酒、茶和咖啡等。政府对这类消费品征收很高的消费税,此类行政价格在CLI中占比约为8.9%。第四类:间接行政价格。这类产品如糖、面食和蔬菜等的价格都是由欧共体根据农业协议而形成的价格,此类价格在生活费用中占比为12.7%。

价格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价格要实现稳定,就需要货币供求平衡作为支撑。因此,要保持价格的稳定,关键的措施就是严格控制货币供应量,使之与经济发展的需求相适应。这就需要实施严格审慎的货币供给政策,既抑制通货膨胀,又防止通货紧缩。

[责任编辑:赵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