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稳定物价的两剂良方(2)
核心提示:长期以来,德国保持着较为稳定的物价水平。这在德国经济发展史上,足与德国作为欧洲大陆经济增长的引擎、欧洲第一大经济体的地位相媲美。这主要归功于德国高效运作的价格管理体系和严格审慎的货币供给政策。
严格审慎的货币供给政策
德国把保持物价稳定视为货币政策的首要目标。为此,德国采取了严格审慎的货币供给政策,严格控制货币的发行量。其主要措施有:一是合理制定中央银行货币量的增长指标。德国的货币量指标包括M1、M2、M3和中央银行的货币量。德意志联邦银行从1975年始,公布中央银行的货币量增长指标,并把中央银行的货币量作为控制全国货币量的主要指标,以便实现物价稳定和经济增长双赢。二是适时调整控制货币量的具体指标。20世纪80年代以前,流通中的现金及金融机构在联邦银行的存款在联邦银行的负债总额中所占的比例在40%以上。从1988年起,德意志联邦银行改用M3作为货币动态的主要指标。实践证明,正是由于联邦银行采取了强有力措施,控制了货币供应量,德国的物价才得以保持了较为稳定的水平。三是控制流通中的现金量。作为中央银行,德意志联邦银行是唯一的纸币发行银行,只有它有权发行纸币。联邦政府依法发行的铸币,其发行量受到严格限制,并且只有联邦银行才能按其面额将铸币从政府购进,并投入流通。1989年年底,流通中的纸币与铸币的比例为1∶0.077。
德国严格审慎的货币供给政策的成功实施,得益于联邦银行的独立性。1957年联邦议院通过的《德意志联邦银行法》规定,联邦银行以稳定物价为首要责任和最终目标;在行使本法授予的权力时,可以不接受联邦政府的指示。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独立性在法律上得到了授权和保障。它的决策独立于政府指令,也不受财政预算政策的干扰。因此,联邦银行对经济的支持可以在与稳定通货的目标不发生严重冲突的范围内进行,从而可以避免政府对经济的盲目干预和过度损害。法律还规定,联邦政府不得向联邦银行透支,但在规定的限额内,联邦银行可对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以及某些特殊联邦机构提供短期贷款,凡具备向联邦银行借款特权的机构,必须将其流动资金以及按财政预算为特别目的准备的现金存入联邦银行。
在1999年引入欧元以后,德意志联邦银行成为欧洲中央银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第105条第1款,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首要政策目标也是稳定物价,从而保持了德国货币政策的稳定性。欧债危机的发生,对欧洲中央银行“欧元区的消费物价调和指数(HICP)的年增长率在2%以下”的物价目标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对于欧债危机的解决,现任德国经济部长罗斯勒(Philipp Roesler)多次警告,刺激经济复苏不能以物价稳定为代价,欧洲央行必须保持独立性。显然,这一警告正是基于德国的历史经验,通胀国家当以深省。
[责任编辑:赵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