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优惠政策
①优惠政策框架
2006年7月1日,越南出台新的《投资法》,对国内和外商投资实行统一管理,取消之前《外国投资法》的诸多限制,进一步开放市场。取消的限制包括:要求优先购买、使用国内商品和服务,或必须购买国内某一生产厂家的产品和服务;要求商品或服务出口必须达到一定比例;限制出口商品和服务的种类、数量和价值;要求商品进口数量和价值与商品出口数量和价值相当或必须通过自身出口来平衡进口所需外汇;要求商品生产要达到一定的国产化比例;要求研发工作要达到一定水平或价值;要求在国内外某一具体地点提供商品及服务;要求总部设在某一具体地点等。
②行业鼓励政策
越南鼓励外商直接投资发展髙新技术产业,尤其是鼓励到高新技术开发区投资建厂。
根据规定:入驻髙新技术园区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高科技产品的销售额占营业收入的70%以上;生产技术需达到先进程度;产品可以出口或替代同类进口产品;产品质量达到IS09000标准;人均产值达4万美元以上等。为加快人才培养,越南还规定:至少40%的企业员工拥有高等学历,并在国外研究机构或现代化生产一线受过业务培训;100%的中层干部和工人应得到业务和技术培训,其中至少5%的员工需经过国外现代生产线操作培训;科研经费的支出不得低于年营业收入的2%;对于法定资金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科研和培训经费至少每年20万美元,人均营业收入需达到7万美元(法定资金超过3000万美元,员工超过1000人的企业除外)等。
【越南对此类投资项目提供以下政策优惠】
①外商投资髙新技术产业,可长期适用1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园区外髙科技项目为15%,一般性生产项目为20%-25%),并从盈利之时起,享受4年免税和随后9年减半征税的优惠政策。
②在高新技术企业工作的越南籍员工与外籍员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方面适用同等纳税标准。
③外国投资者和越南国内投资者适用统一租地价格;投资者可以土地使用权价值及与该土地使用面积相关联的财产作抵押,依法向在越南经营的金融机构贷款;对高新技术研发和高科技人才培训项目,可根据政府规定免缴土地使用租金。
④在出入境和居留方面,外籍员工及其家属可申请签发与其工作期限相等的多次入境签证;越南政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为外籍员工在居留、租房购房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⑤高新技术项目:投资者根据其他投资优惠政策法规文件的规定享受最高的优惠政策待遇。
③地区鼓励政策
越南政府鼓励投资的行政区域分为经济社会条件特别艰苦地区和艰苦地区两大类,分别享受特别鼓励优惠及鼓励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优惠】A区享受4年免税优惠(从产生纯利润起计算,最迟不超过3年),免税期满后9年征收5%,紧接6年征10%,之后按普通项目征税;B区享受2年免税优惠(从产生纯利润起计算,最迟不超过3年),免税期满后4年征收7.5%,紧接8年征15%,之后按普通项目征税。
【进出口关税优惠】A区免固定资产进口关税及从投产之日起免前5年原料、物资或半成品进口关税;属出口产品生产加工可免征出口关税或退税。
【减免土地酬费】租用A区土地最长减免15年;B区最长减免11年。
④特殊经济区域的规定
越南实行革新开放以来,重视发展工业区和经济区建设,截至2014年6月,全国共有293个工业区(总面积8.27万公顷),其中207个已投入生产;15个沿海经济区(总面积69.78万公顷)。2014年上半年,经济区和工业区吸引外资55.6亿美元,共303个新签项目和218个增资项目。累计至今,工业区吸引5290个外资项目,其协议资金达771亿美元,实际到位资金达到48%。各经济区和工业区的营收总额达474亿美元和76.6万亿越盾(约合36.5亿美元),同比增长34%;出口金额达271亿美元,占全国出口金额的40%。
越南的工业区、出口加工区对外资企业实行一定的优惠税收政策。但2009年越南新的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园区内企业所得税与园区外一致,优惠政策均以2006年颁布的鼓励与特别鼓励项目以及艰苦和特别艰苦地区为优惠依据,对工业区吸收外资产生很大影响。
【工业区】工业区内的外资企业按以下规定缴税:
①进出口税
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均免征出口税。
鼓励投资的生产性企业进口构成企业固定资产的各种机械设备、专用运输车免征进口税;对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物资,原料,零配件和其他原料可暂不缴进口税,企业出口成品时,再按进出口税法补缴进口税。
服务性企业按进口税法缴税。
②企业所得税
从2009年开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工业区所属区域划分。
【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内的外资企业按以下规定缴税:
①进出口税
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均免征出口税。
生产性企业和服务性企业进口构成企业固定资产的各种机械设备、专用运输车辆和各类物资,原料免征进口税。
②企业所得税
与工业区享受同等优惠待遇。
【口岸经济区】越南鼓励在边境地区建设口岸经济区,目的是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维护边疆稳定和安全。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口岸经济区建设过程中提供土地、税收和资金方面的支持。1996年,越南试点在广宁省芒街市建立口岸经济区,随后分别在谅山省同登市和老街省老街市建立口岸经济区。迄今为止,越南25个边境省份(分别与中国、老挝和柬埔寨接壤)中已有21个省份建立口岸经济区。
口岸经济区享受以下优惠政策:政府优先考虑利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提供的官方发展援助促进口岸经济区基础设施建设,同时鼓励外商以BOT、BT和BTO等方式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在口岸经济区投资的项目,可享受所得税4免9减半、之后连续10年减10%的优惠;在口岸经济区工作的外国人,可免50%的个人所得税;接壤国家公民持因私护照(按规定应办理签证)可免签进入口岸经济区并停留15天;接壤国家的货车可进入口岸经济区,在区内交接货物。
【高新技术区】越南设有三个高新技术区,主要以吸收外来高科技投资项目。
(3)投资方式
根据越南《投资法》,外国投资者可选择投资领域、投资形式、融资渠道、投资地点和规模、投资伙伴及投资项目活动期限。外国投资者可登记注册经营一个或多个行业;根据法律规定成立企业;自主决定已登记注册的投资经营活动。
【直接投资】直接投资方式包括:外商独资企业;成立与当地投资商合资的企业;按BOO、BOT、BTO和BT合同方式进行投资;通过购买股份或融资方式参与投资活动管理;通过合并、并购当地企业的方式投资;其他直接投资方式。
【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方式包括:购买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进行投资;通过其他中介金融机构进行投资;通过对当地企业和个人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进行买卖的方式投资。间接投资的手续根据证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4)投资主管部门
越南主管投资的政府部门是计划投资部,设有31个司局和研究院,主要负责对全国“计划和投资”的管理,为制定全国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经济管理政策提供综合参考,负责管理国内外投资,负责管理工业区和出口加工区建设,牵头管理对官方发展援助(ODA)的使用,负责管理部分项目的招投标、各个经济区、企业的成立和发展、集体经济和合作社及部分统计职责等。
2.BOT方式
越南《投资法》第21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可通过BCC、BOT、BTO及BT合同方式进行直接投资;越南政府第108/2009/ND-CP号决议和第24/2011/ND-CP补充决议对BOT、BTO及BT合同方式投资作明确规定:合作领域包括公路及公路桥梁、隧道;铁路、铁路桥梁、隧道;航空港、海港与河港;饮用水供应系统、排水系统、垃圾和污水回收处理系统;电站及输送电;国家医疗、教育、职业培训、文化体育及国家机关办公等基础设施项目;政府总理规定的其他基础设施项目。政府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投资方,特殊情况,如仅一家参与投标或项目急需短期内完成等特殊情况将由政府或各地方政府提请直接指定投资方。
在越南开展BOT合作的国家主要来自日本、韩国、美国、马来西亚,合作项目集中在热电厂建设、道路交通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二)贸易法
1.贸易主管部门
越南主管贸易的部门是工贸部,设有36个司局和研究院,负责全国工业生产(包括机械、冶金、电力、能源、油气、矿产及食品、日用消费品等行业生产)、国内贸易、对外贸易、WTO事务、自由贸易区谈判等。
2.贸易法规体系
越南主要贸易法律法规包括:《贸易法》、《民法》(2005年)、《投资法》、《电子交易法》(2005年)、《海关法》(2001年)、《进出口税法》、《知识产权法》(2005年)、《信息技术法》、《反倾销法》(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反补贴法》(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企业法》(2005年)、《会计法》、《统计法》等。外商在越南投资建立独资、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建立贸易公司和分销机构等都有明确法律规定。
3.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1)进口管理规定
根据加入WTO的承诺,越南逐步取消进口配额限制,基本按照市场原则管理。禁止进口的商品主要包括:武器、弹药、除工业用以外的易燃易爆物、毒品、有毒化学品、军事技术设备、麻醉剂、部分儿童玩具、规定禁止发行和散布的文化品、各类爆竹(交通运输部批准用于安全航海用途的除外)、烟草制品、二手消费品(纺织品、鞋类、衣物、电子产品、制冷设备、家用电器、医疗设备、室内装饰)、二手通讯设备、右舵驾驶机动车、二手物资、低于30马力的二手内燃机、含有石棉的产品和材料、各类专用密码及各种密码软件等。
越南工贸部正组织讨论《贸易法实施细则决议草案》,拟禁止进口二手纺织品和电子产品等商品。
(2)出口管理规定
关于出口,越南主要采取出口禁令、出口关税、数量限制等措施进行管理。禁止出口的商品主要包括:武器、弹药、爆炸物和军事装备器材、毒品、有毒化学品、古玩、伐自国内天然林的圆木、锯材、来源为国内天然林的木材、木炭、野生动物和珍稀动物、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专用密码和密码软件等。越南科学技术部2012年9月份颁布关于进口中国机械设备的新规定。规定称,暂停进口中国2255家企业淘汰的18个领域的落后技术和设备。包括钢铁、合金、炼煤、铜、铅、锌、电解铝、冶炼、化纤、水泥、平板玻璃、造纸、酒及酒精、味精、熟皮、柠檬酸印染等生产行业二手设备。从2012年9月15日起,越南海关总局只允许经由科学技术部确认不属于暂停进口范围的中国产二手设备通关。
4.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越南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根据不同商品种类由不同部门负责,食品和药品检验由卫生部负责,动植物和其他农产品检验由农业与农村发展部负责。
5.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越南现行关税制度包括4种税率:普通税率、最惠国税率、东盟自由贸易区税率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税率。普通税率比最惠国税率高50%,适用于未与越南建立正常贸易关系国家的进口产品。原产于中国的商品享受中国—东盟自贸区优惠税率。根据中国—东盟自贸区货物贸易协议,从2011年始,越南将对从中国进口的商品每两年削减一次进口关税。到2015年,除少量敏感产品外,将对95%以上的商品征收零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