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
(1)当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
越南主管知识产权的行政部门为隶属于越南科学技术部的知识产权局。目前,越南知识产权立法主要是2005年11月颁布的《知识产权法》和同年颁布的《民法》中关于知识产权的条款。越南是多项知识产权条约和公约的成员国,目前正在完善其国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关于专利保护,越南共有3种专利保护类型,即发明专利、实用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2)知识产权侵权的相关处罚规定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可申请执行初步禁令立即制止专利侵权行为。一旦侵权行为被认定成立,专利权人可获得下列任一救济措施:永久性禁令、损害赔偿、侵权所得利益。目前,越南尚未设立不侵权宣告诉讼和针对无理威胁诉讼的救济措施。
8.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
(1)环保管理部门
越南政府主管环境保护的部门是资源环境部,其主要职责是管理全国土地、环境保护、地质矿产、地图测绘、水资源、水文气象等工作。
(2)主要环保法律法规名称
越南基础环保法规为《环境保护法》(1999年4月颁布,2005年12月修订)、《土地法》等。
(3)环保法律法规基本要点
越南现行《环境保护法》规定,禁止开发和毁坏水源林;禁止采用毁灭性的工具和方式开发生物资源;禁止将有毒物质、放射性物质和废弃物品掩埋在不符合规定的地方;禁止排放未经处理并达标的废弃物品、有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禁止进口不符合环保标准的机械设备;禁止进口或过境运输废弃物品;禁止进口未经检疫的动植物。
目前,越南政府对环境保护日益重视,其国内工程开工前,都必须经过严格的环保核查,环保部门定期对企业的环保情况进行检查,不达标的企业须马上进行停工整顿并接受处罚。所有生产企业须安装污染控制和处理设备,以确保符合相关的环境标准。此外,越南对部分行业征收环保税,如原油开采需缴纳环保费10万越南盾(约合40元人民币)/吨;天然气开采需缴纳20万越南盾(约合80元人民币)/吨,环保费上缴中央财政,用于环保工作支出。
(4)环保评估的相关规定
越南国家环境标准体系主要包括周边环境质量和废弃物质排放环保标准。周边环境质量标准包括:各种用途的土地环保标准;各种用途的地表水和地下水环保标准;服务于水产养殖和娱乐项目的沿海水域环保标准;城市和农村居民区空气标准;居民区噪音环保标准。废弃物质排放环保标准包括:生产废水排放、工业气体和固定排放及有毒物质排放环保标准。
负责环境评估的机构:对于国家级或跨省的投资和工程项目,环境评估委员会成员由项目审批部门、政府相关部委、有关省份人民委员会的代表以及相关行业的专家组成;对于省级投资和工程项目,环境评估委员会成员由所有省或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和环保部门代表及相关行业专家组成。环境评估结果将作为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
越南资源环境部负责组织对国会、政府和政府总理审批的项目进行环境评估;政府相关部委负责组织对本部门审批的项目进行环境评估;省人民委员会负责对本省审批的项目进行环境评估。
需要提供环境报告的投资或工程项目:国家级重点建设项目;使用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历史文化遗迹和旅游胜地部分土地的项目;有可能对内河流域、沿海地区和生态保护区造成不良影响的项目;工业区、经济区、高新技术区和出口加工区建设项目;新都市和居民聚集区建设项目;地下水和自然资源大规模开发和利用项目;环境有较大潜在不良影响的项目。
环境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列明项目具体建设细节、对项目所在地环境状况总体评价、项目建成后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及具体应对方案,承诺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采取环保措施,当地乡一级人民委员会和居民代表的意见等。主管部门对环境报告的审批时间为15个工作日。
9.关于反对商业贿赂的规定
2005年,越南国会批准出台《预防打击贪污腐败法》。2012年11月,越南对该法部分条款进行修改并报国会审议通过。该法约束对象指有职务、有权限的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包括公职人员、越南人民军的专业军人和军官及公安系统的警官和警务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企业国有资金管理者或代表、正在履行公务和任务并具有一定权限的人员。
(1)贪污行为
包括:贪污财产、接受贿赂、滥用职权侵占财产、履行公务时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利用职权影响他人以谋取私利、利用职权违规使用国家财产谋取私利等。
(2)监管和惩处部门
包括:国家监察总署及其省级机构、各级审计部门、检察院和法院。上述部门的监管和惩处工作受国会常务委员会及其省级分支机构的监督。
(3)商业贿赂行为
按情节和后果分为违纪违规和犯罪两类。违纪违规系指商业贿赂行为虽违法,但情节和后果尚未构成犯罪,不在刑法处罚范围内,按有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予以惩处的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被认定贿赂数额达到“数额较大”和“数额巨大”,后果达到严重程度时则构成犯罪,将按刑法相关规定惩处。构成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是财产性利益,对于财产性利益以外的其他利益,如提供色情服务和高规格接待等,一般不换算、折合为现金,提供或者接受上述利益,不属于给予或者收受财物,一般不认为构成商业贿赂犯罪,将按违纪行为处理。
10.关于商务纠纷解决的规定
如果在当地投资合作发生纠纷时,解决途径如下:委托当地律师诉诸当地司法部门,之间出现判决或执行不公,则向上级主管部门及相关政府监察部门投诉;直接依据合同规定采取国际仲裁方式解决,同时,报告驻外经商机构予以配合。
越南解决争议的法律法规相对健全,包括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等。越南现行的合同法律制度以《民法》关于合同的内容为基础。订立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种类与中国相似。订立合同的形式分为口头、书面及其他形式。合同种类分为单务合同、双务合同、主合同、从合同、为第三人利益合同、附条件合同等。在通用合同类型上,又分为买卖合同、财产互易合同、赠与合同、财产借贷合同、租赁合同、财产借用合同、服务合同、运送合同、加工合同、财产保管合同、保险合同、委托合同、悬赏与有奖竞赛、土地使用权转移、技术转让合同等15种基本合同。当事人签署合同时,须考虑选择适用的法律,包括中国法、越南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等。在合同中须明确纠纷处理办法,一般选择第三国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国际法方面。越南是东盟各国中较为活跃的国家,注重对外交往,先后参加多个国际组织,包括东南亚国家联盟、世界贸易组织、亚太经合组织、国际粮农组织、国际民航组织、国际开发协会、国际金融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联合国贸发会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等。越南于1995年7月28日签署《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越南认可国际仲裁或外国法院裁决。越南《外国投资法》第12条规定:解决外国投资纠纷可选择外国仲裁、国际仲裁或者可由当事双方自行商量成立仲裁小组。与越南管理部门间的纠纷可选择越南仲裁或法院,除非与该管理部门另有约定或越南所参加的国际公约另有规定。
目前与越方纠纷解决大多通过以下仲裁机构: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美国仲裁协会、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越南政府总理于1993年4月28日批准成立国际仲裁中心(VIAC)。
从近年情况来看,中越双方企业如发生合同纠纷,即便当地法院判中方胜诉,执行起来也十分困难,原因在于法院缺乏强制执行力,而越南企业资信状况难以摸清,鱼龙混杂,难以控制。
三、投资越南的其他法律相关注意事项
1.政策频繁调整
随着越南加入世贸组织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立,为了履行相关承诺,越南政府会相继颁布各种法律法规,出台政策文件,以实现法律对接。因此,法律法规的不断修订以及政策的不断调整都在所难免。频繁的政策调整势必会造成一定的不稳定性,给投资者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带来一定困难。为了促进经济发展,越南中央正陆续下放外资项目的审批权限,地方政府的权力不断加大,导致越南各地政府为外资提供的优惠条件有所差别,如土地使用费率、税收、产业政策都会有较大区别。此外,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外商投资项目所带来的经济利益,作出缺乏法律依据的政府承诺,增加了投资风险。
2.政策法律透明度不高
越南政府已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但其法律体系仍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当中。由于缺乏经验,法律基础相对薄弱,目前仍有很多领域尚无法律可依。此外,越南法律法规在执行方面尚显宽松,弹性较大,政策透明度低,优惠政策存在不能及时兑现的情况。越南的行政效率也相对较低,腐败案件时有发生。
3.货币贬值
根据越南法规的规定,越南盾实行“管理浮动汇率制”。长期以来,为了刺激经济增长扩大对外出口,越南国家银行实行了逐渐贬值的政策措施,由此对我国出口造成一定影响。
今年1月,越南央行宣布将越南盾对美元的基准汇率下调1%,降至1美元兑21458越南盾。当时越南央行发表声明称,为落实今年经济发展与国家预算计划,该行有责任采取灵活的货币政策,有效控制通货膨胀,确保宏观经济稳定。而今年5月,时隔短短4个月央行再度贬值越南盾,引起越南外汇市场和投资家们的一片恐慌。
4.进出口限制
根据越南法律的规定,限制进口及限制出口名录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不能排除越南政府在特殊情况下,基于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为了促进国内产业发展等原因,对限制目录进行适当修改,为投资者带来风险。
5.重视环境保护
目前越南政府越来越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在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各种新的法律文件相继出台。中国台湾东光工业股份公司的分公司因排放未经处理的废水污染了环境而受到越南海阳省3.121亿越南盾的行政处罚。
6.税收政策调整频繁
越南税收体系是以宪法为基础,由各单行法组成构建的,越南政府各部门也会根据相关政策制定各类有关税收的文件,税收优惠政策也在不断调整,知识产权这些都给投资者在成本核算、预期收益调整方面带来了一定风险。在关税方面,自越南加入世贸组织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之后,越南关税会依据越南政府做出的相关承诺不断进行调整,包括进出口税、增值税、特别消费税以及海关手续费等。另外,在特殊情况下越南政府还会对进口商品征收惩罚性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
7.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薄弱
尽管越南《知识产权法》已于2006年开始实施,但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仍然较弱。由于在越南注册商标的程序相对简单,商标侵权案件不断增多,尽管越南知识产权当局正在协同国外专利或商标代理机构共同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由于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经验以及知识产权案件执行力度的不够,知识产权目前还不能够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四、投资越南的案例分析及投资建议
2006年,中国某工程承包公司投标竞得越南某公路段的承包工程。整个项目工期为5年,项目标的额为1800亿越南盾。业主和中国公司约定,工程款以越南盾结算,合同签订后业主先支付工程款20%,工程完工验收后再支付剩余的80%。该中国公司2006年在越南设立项目公司,一次性注资4000万人民币,用于在国内采购机器设备和工程实施成本。2010年,工程如期完工,业主向中国公司支付剩余的1440亿越南盾,中国公司将款项汇回国内。
2006年-2010年,越南盾对美元贬值近16.63%,且贬值速度加快。同时人民币对美元一直呈现升值趋势,因此越南盾对人民币的贬值幅度更大。汇率波动直接导致中国企业的盈利空间大大缩小,甚至产生亏损风险。本案例中,汇率波动直接导致该承包公司遭受2075万元人民币的损失,公司耗时五年,耗资近6000万元的工程项目,最终以亏损告终,极大挫伤了中资企业对余额投资的积极性。据调查显示,因汇率波动导致投资失败的案例在越南屡见不鲜,特别是对一些长期的投资项目冲击很大。因此,投资者应当高度关注越南的汇率管理制度,合理控制成本与风险。
五、能够给中国企业提供投资合作咨询的机构
中国驻越南大使馆经商参处、越南驻中国大使馆、越南工贸部与计划投资部、北京金虎律师事务所(越南投资与法律服务中心)可以为中国企业越南投资、开发、贸易等提供投资项目、法务支持、商务谈判、政府资源对接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