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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出台 严重失信主体将被限制或禁止进入相关行业

新华信用|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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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加大了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严重失信主体将会被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行业,限制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

新华信用兰州11月27日电(记者 张新新) 11月26日,《甘肃省社会信用条例》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加大了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严重失信主体将会被限制或者禁止进入相关行业,限制其享受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政策。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守信主体依法实施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依法实施惩戒措施。失信惩戒措施应当与信用主体违法、违约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对于一般失信行为,失信主体会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受到一定限制,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会被给予信用减分、降低信用等级等惩戒措施。对于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则会受到更为严厉的惩戒措施。

《条例》明确,守信主体也可享受多项优惠激励政策。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会被列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也可给予守信主体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等便利。

《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与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合作开放,通过信息资源统一共享交换平台与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甘肃)以及其他省级业务应用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

据了解,该《条例》共八章六十八条,涉及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信用信息的披露查询、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社会信用的环境建设等内容。

新华财经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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