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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数局局长宋刚:社会信用建设法治化发展推动难题破解

新华信用|2022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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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起到了什么作用?如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国民经济体系的融合?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局长宋刚对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新华信用长春5月18日电(记者王晓林)为推进法治信用建设,吉林省自今年11日起施行《吉林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发挥社会信用在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提高监管能力和服务水平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条例》的施行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起到了什么作用?又如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国民经济体系的融合?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局长宋刚对此接受了记者采访。

信用建设得到规范

记者:吉林省已经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方面积累了哪些经验做法?

宋刚:近年来,吉林省将“信用吉林”建设作为全面深化市场化改革的核心工程和推进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支撑,围绕信用平台网站建设、信用数据归集应用、城市信用监测指数提升等方面持续发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长足进步。

在工作过程中,吉林省创立了“全省统筹、省建市用”的数字政府建设管理新模式。吉林省统建的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具有数据归集、分析评价、信用修复和金融服务等功能,实现了全省信用数据一体共享、基础业务一体协同、应用功能一体推进,并与“互联网+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和工程项目审批等平台系统实现了数据共享。截至目前,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归集信用数据总量39.95亿条,累计对全省72万户市场主体开展了信用评价,并修复8256条失信信息。

同时,依托省信用综合服务平台,吉林省搭建了中小微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即“信易贷”平台,与国家平台实时对接,在保证数据安全的基础上,推动信用数据共享应用,助力银行等金融机构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截至目前,全省入驻“信易贷”平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超过90万户,累计授信金额达942亿元。

记者:这些做法在《条例》中得到了哪些制度规范?

宋刚:《条例》重点把握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平衡,高度关注信用主体权益保障,明确了信用信息采集、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安全的基本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对采集个人信用信息提出具体要求,明确采集“红线”,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告知本人采集、归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禁止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者一次授权终身采集、归集和使用个人信用信息;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禁止在未经本人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采集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等相关信息。

在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和查询等披露环节,《条例》规定信用信息的披露范围应当根据合法、必要的原则确定,特别强调行政机关共享、查询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获取的信用信息“不得超出履行职责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公开”;要求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信用信息查询服务规范,明确信息查询权限和程序,建立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并建立查询日志。

守信受益、失信受限格局正在构建

记者:《条例》还具有哪些鲜明特点?

宋刚:一是明晰“社会信用”的范围。《条例》将政府主导推动的公共信用,以及社会生产经营和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市场信用一并予以规范,综合、全面地对社会信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二是加强社会信用信息的管理。《条例》明确吉林省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是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平台,为推动社会信用信息的统一归集和共享共用提供基础应用支撑。

三是依法依规开展信用奖惩。《条例》设立专章,规定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程序和措施,为信用奖惩提供法律依据。

四是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条例》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建立、具体操作、权利救济和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四个层面,规定了信用主体信息知情、异议申请以及信用修复等权益。

五是加强信用服务监管。《条例》鼓励支持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的同时,加强信用服务机构监管力度,规范和引导信用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记者:吉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对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的健全、完善是此次立法的亮点和重点内容,《条例》在此方面作了哪些详细规定?

宋刚:《条例》重点规定了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管理。授权行政机关制定守信激励措施清单,让诚信者实实在在受益。如在行政许可事项中,给予容缺受理、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在财政性资金和项目支持中,优先选择;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国有土地出让等活动中,给予政策支持;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会展、银企对接、评优评先等活动中优先推介等。

同时,《条例》要求行政机关按照国家制定的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和吉林省制定的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认定相关领域失信惩戒对象,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让失信者付出应有的代价。通过清单管理,吉林省正构建起更加明晰的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信用建设格局。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取得新成效

记者:整体上看,《条例》的施行具有怎样的意义?

答: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升社会诚信质量,对增加社会成员诚信意识,提高监管能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整体竞争力,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快速发展,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尚不匹配,信息归集难、应用难等问题仍比较突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尚不健全,制约了吉林省“数字政府”建设的步伐。《条例》的施行,不仅使吉林省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入法治化轨道,更破解了在开展公共信用数据归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工作时,没有相关法律可以遵循的难题,起到了有法可依、有据可循的根本性作用。

记者:《条例》的施行未来将如何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推动社会信用体系与国民经济体系的融合?

宋刚:吉林省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管理局将全面履行社会信用工作主管部门职责,持续组织实施《条例》“1+3+5”专项行动,即以宣传贯彻为1条主线,以行业信用管理、区域立法实践和标准规范体系为3个主攻方向,重点推进信用信息归集、信用监管、信用行业发展、信用环境建设和信用主体权益保障等5个领域依法建设、依法规范、依法提升,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各行业可以根据行业特点要求,依托吉林省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系统,提出定制化需求,形成行业评价结果,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

在此基础上,吉林省将逐步形成门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推动信用调查、信用保险、信用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信用服务业发展,不断拓宽信用服务的领域和范围,逐步实现产品、业务的多元化。同时,吉林省鼓励在重点行业管理中引入信用服务机构参与信用监管,为行业信用档案建设、相关备案、资质准入等提供信用状况监测报告等信用服务。(完)

新华财经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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