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院发布2025年减刑假释典型案例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2025年第15场新闻发布会,通报今年减刑、假释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近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2025年第15场新闻发布会,通报2025年减刑、假释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近年来,青岛中院积极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的意见》,全面聚焦实质化审理,持续提升专业化审判能力,进一步深化司法公开,确保案件审理规范公正,推动减刑、假释案件审理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据统计,2024年12月至2025年11月,青岛中院受理减刑、假释案件1172件,审结减刑、假释案件1172件,其中减刑案件1027件,假释案件145件,在全省法院减刑、假释工作经验交流会上作典型发言,有关工作经验被《山东刑事审判参考》推广。
一是聚焦实质化审理,提升办案质效。青岛中院通过严格审查证据、加强刑罚执行机关举证责任、强化案件集体评议等举措,确保每个悔改表现要素对应的证据确实充分,办理同类案件裁判标准统一。
二是增强一体化联动,凝聚工作合力。青岛中院建立执法办案常态化会商机制,2025年共对7个问题经研讨达成共识;扎实推进假释罪犯跟踪回访工作,赴社区矫正机构对16名假释罪犯进行回访;对标省内外法院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开展财产性判项履行执行协助、出庭证人随机确定等创新做法。
三是立足专业化赋能,提升审判能力。青岛中院编写《减刑、假释工作手册》,为案件审理提供清晰统一的操作指南与判断标准;打造“党建+业务”融合平台,与检察机关、刑罚执行机关联合开展跨部门党建共建活动,促进部门间业务沟通交流和能力水平双提升。
四是坚持透明化运行,彰显司法公信。青岛中院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一律”要求,加大审判公开力度,每月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廉政监督员、社会公众代表旁听庭审,每年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减刑、假释工作情况,确保减刑、假释实质化审理公正高效开展。
青岛中院从2024年12月至2025年11月审理的减刑、假释案件中选取5个具有典型意义案例发布,包括多次违规违纪,减刑依法从严的案例;对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依法适用减刑的案例;对缓刑考验期内有重大立功表现予以减刑的案例;对积极退赃且符合假释条件依法适用假释的案例等。这些案例体现了青岛中院减刑、假释案件实质化审理工作成效,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依法办理,对不符合条件的案件坚决依法从严,确保每起案件都经得起检验。

图为新闻发布会现场。
案例一:多次违规违纪
2019年3月,罪犯谷某因犯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继续追缴人民币6651202.8元,已执行刑期8年8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谷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贪污贿赂犯罪,考核期间有5次违规违纪行为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5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谷某确有悔改表现,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共获得10次表扬奖励。另查明,罪犯谷某在考核期内有5次违规违纪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谷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其本次考核期内违规违纪次数较多,办理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谷某减刑5个月。
案例二:有履行能力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
2020年11月,罪犯胡某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8000元,责令共同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29472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万元,已执行刑期4年9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胡某确有悔改表现,但系涉金融犯罪,首次报请减刑财产性判项履行部分虽达到相应比例,但不能证明确无全部履行能力为由,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报请对其减刑3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某确有悔改表现,考核期间共获得7次表扬奖励,财产性判项已履行人民币6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胡某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但系涉金融犯罪,确有履行能力而未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办理减刑时依法应当从严掌握。因此,依法裁定对罪犯胡某减刑3个月。
案例三: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
2021年11月,罪犯王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造成被害人经济损失23000元,依法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已执行刑期4年4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王某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需从严掌握减刑幅度,其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8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考核期间共获得6次表扬奖励,其罚金已全部缴纳,造成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全部退赔。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王某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的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该犯因抢劫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减刑时应依法从严掌握。因其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刑罚执行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减刑的幅度适当,因此,法院对刑罚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王某减刑8个月。
案例四:缓刑考验期有重大立功表现
2023年9月,罪犯樊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其于2024年1月10日接受社区矫正,现已执行缓刑考验期1年6个月零11天。
社区矫正机构以罪犯樊某有舍己救人的重大立功表现为由,报请对其减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樊某于2024年11月9日路遇居民楼起火,遂拨打119电话报警,并冲进失火楼座将二楼一名被困老人救离火场,随后又协助赶来的消防员将大火扑灭。2025年3月20日,樊某被中共青岛西海岸新区工委政法委、青岛西海岸新区见义勇为协会授予“青岛西海岸新区见义勇为模范”荣誉称号。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樊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管理规定,积极参加教育学习,并在日常生活中舍己救人,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予减刑,并应当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因此,法院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报请减刑意见予以支持,依法裁定对罪犯樊某减去有期徒刑6个月,并缩减其剩余缓刑考验期5个月零20天。
案例五:积极退赃且符合假释条件
2023年3月,罪犯矫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已执行刑期2年7个月。
刑罚执行机关以罪犯矫某确有悔改表现,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假释后没有再犯罪危险为由,报请对其予以假释。
法院经审理查明,罪犯矫某确有悔改表现,已全部履行财产性判项,考核期间共获得4次表扬奖励。另查明,2021年至2022年,矫某分两次主动退赃215708元。社区矫正机构出具了“对罪犯矫某同意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
法院经审理认为,罪犯矫某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其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且主动退赃,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法裁定对罪犯矫某予以假释。
编辑: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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