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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财观 | 前景看好,农村分布式电源的投融资模式仍待创新

新华财经|2025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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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分布式电源是我国能源系统向清洁化、低碳化、灵活化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从长远来看,这类电源的规模化推广才刚起步,但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退坡的背景下,融资难、基础设施不全等问题有待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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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邱慈观,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教授

李小千,可持续金融学科发展专项基金研究专员

随着“双碳”政策推动中国能源体系发生结构性改革,广大农村地区已成为清洁能源转型的新前沿。

我国农村人口众多,地域宽广,适合发展分布式能源,特别是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为主的分布式电源,既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又能为农户增加收入。当前我国农村分布式电源发展初具规模,但在融资机制、基础建设等方面仍需发力。

前景看好,融资“各显神通”

“十三五”以来,我国大力投资农村电网改造升级,我国农村电力建设明显提速,目前农村地区电网覆盖率接近100%,供电可靠性超过99%。高覆盖率与高可靠性为农村分布式电源的并网创造有利条件,“双碳”战略更是加快农村地区清洁能源的转型步伐。在政策和实践方面都进行了大量探索,形成了以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生物质发电等多元化能源格局。这不仅改善农村用能结构,促进能源清洁替代,也成为农民增收、村集体经济壮大的新途径。

数据表明,未来农村分布式电源仍有很大的增长空间。以分布式光伏为例,截至2023年底,全国累计装机容量达2.54亿千瓦,其中户用光伏主要分布在农村。从我国农村建筑屋顶面积推算,潜在装机容量接近20亿千瓦,每年可发电2.5万亿千瓦时,约占全国总用电量的三分之一。

由于农村分布式电源系统以分布式光伏与分布式风电为主,在不同融资模式下,分布式电源的产权归属和收入分配方式存在差异,造成融资方式也有所不同。依据是否与电网连接,分布式电源可分为并网型与离网型两大类,前者基于投资模式又可分为“自筹自建”、“外部开发”与“合资开发”三种模式,后者则有“即付即用”(pay-as-you-go, PAYG)模式(见表1)。

表1 农村分布式电源的主要投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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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自筹自建”模式下,投资方为单个农户或村级合作社,由其自行出资建设分布式电源并拥有产权。电源发电量可全量上网,也可部分自用、余电上网,售电收入与电费节省等电力收入全数分配给投资主体,再由其对设备商支付设备采购、施工和运维等费用。在该模式下,农户或合作社的收益较高,但资金压力较大,风险也较高。此时,控制风险的方法之一是农户或合作社向银行借款,银行与指定设备商合作,以确保项目可行性与回款能力。相关案例不少,工商银行通过与知名光伏企业合作而为全国农户提供贷款即为其一。

在“外部开发”模式下,投资方为新能源开发商,农户或村级合作社以出租屋顶方式参与项目,电源实物产权属于项目投资方。电源发电量通常全量上网,投资方可享有所有电力收入,农户可从出租屋顶获得租金,设备商获得设备相关收入。以晶科电力科技公司的农村光伏电源开发项目为例,农户出租屋顶,晶科在开发后向越秀新能源转让项目公司股权,越秀则以发行绿债回收资金。

在“合资开发”模式下,村级合作社与投资方共同出资成立项目公司(SPV),由其对外融资並拥有电源产权。电源发电量可全量上网,也可部分自用、余电上网,SPV对设备商支付设备相关收入,电力收入则依股权比例分配给农户与投资方。相关案例有湖州“强村光伏贷”项目、内蒙古乌特拉中旗嘎查项目等。前者由县区级国资平台公司协同经济合作社成立共富公司,负责统筹规划农户屋顶资源、项目进展、银行贷款等事宜,而农户可通过村集体参与分红并获屋顶租金收入。后者为农村分散式风电项目,由当地嘎查经济合作社与牧民成立专业合作社,以耕地、棚圈、房屋、现金等资产筹资,通过外部财政性资金与企业资金共同支持建成风电站,而牧民最终可集体分红。

在离网型“即付即用”模式下,当设备商就整套发电设备的全部费用为农户提供分期付费等金融服务时,则农户付清所有费用后拥有产权;当农户仅预付电费时,设备产权仍归设备商所有,农户仅享有与电费金额相对应电量。本模式主要应用于电网未开通的欠发达地区,采用者有在非洲运营的太阳能电池设备商光悦科技等,农户可通过设备商所提供的数字化技术完成线上支付,而当其逾期未付款时设备会从远程锁停。

多因素致融资难,亟待吸引市场资金

相比于工商业分布式项目,农村分布式电源融资较难,原因与其整体“收益—风险”情况不佳有关。农村居民电价偏低导致自发自用部分电费节省较少,但项目小额分散导致交易成本较高,从而限制项目收益。同时,农村项目融资主体的信用评级较弱,资金占用周期较长,从而推高了项目风险。此外,由于分布式电源的项目收益未能体现农村用能结构与收入的正外部性,故在补贴退坡后难以再吸引市场资本。

针对上述挑战,帮助农村项目改善其“收益—风险”模式为主要解决方案,具体方法有通过担保补偿金来降低项目风险、通过财政贴息来提高项目收益、通过产品创新来降低项目融资风险等,而在其运作上则有赖政府公共资本和金融机构合力完成。

首先,农村分布式电源之小微特征产生的社会效益以及其收入外部性造成的市场机制失灵,都表明政府应当介入,通过公共资金来改善项目的“收益—风险”模式,以撬动市场化资本进入,扩大整体资金规模。

其次,针对农村分布式电源项目融资主体信评较弱的问题,地方财政资金可通过设立专项风险准备金或担保补偿基金,对违约风险提供部分兜底,从而提高金融机构的贷款意愿。在此基础上,金融机构可对候选项目中信用较好者融资,分担项目风险。同时,政策性担保对农村项目发挥的去风险化功能,既可促使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留守本地,又可促进大型金融机构的资金与服务下沉农村。

第三,在公共资本加持下,金融机构可帮助投资方回收资金,改善资金的期限结构。有关于此,国有金融机构可以为投资方提供融资支持来缓解资金占用问题,而政策性或开发性金融机构则可以间接方式改善项目投资方的资金周转。目前已有相关案例,如华能天成租赁为分散式风电项目投资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而亚行则通过提供长期贷款来助其回收资金。

第四,金融机构可利用专项财政贴息、捐赠款等方式降低融资成本,以间接提高项目收益。事实上,我国已出台多项政策支持地方政府结合民生对农村分布式光伏提供贷款贴息,促成的案例——如内蒙古风电项目,资金来自当地少数民族发展项目、乡村振兴项目等。

第五,金融机构可通过产品创新来降低项目融资风险。具体而言,保险公司可为农村光伏项目提供定制化保险服务,以转移部分项目风险,例如人寿财险所提供的定制化财产险等基础险种服务,已在衢州等多地批量承保。金融机构可以资产证券化等方式打通资本退出渠道,以降低项目融资风险。在此,金融机构可将多个分布式电源项目的应收电费、屋顶租金或购电协议收益权等集中打包,构建可证券化的资产池,通过收益权转让或发行绿色资产支持证券实现资产出表,盘活存量资金,吸引更多耐心资本的参与。

多方协同,共促农村分布式能源发展

农村分布式电源是我国能源系统向清洁化、低碳化、灵活化转型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其发展对我国实现能源公平与乡村振兴至关重要。近年来,随着农村电网的改造升级、政策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技术成本的持续下降,许多县域均已展开分布式电源的布局。

从长远来看,这类电源的规模化推广才刚起步,但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退坡的背景下,融资难、基础设施不全等问题有待解决。农村分布式电源还需多方协同。

一是公共资本应当更精准滴灌农村分布式电源项目,撬动更多社会资本进入。针对不同模式,公共资本可以差异化方式来优化“风险—收益”结构:对于农户参与型项目,可通过政策性担保、贴息等手段降低信贷风险。同时,公共资本也应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与退出机制,发挥前期承担建设风险、后期实现收益回收与循环投入的功能,形成可持续的资金支持体系。

二是能源央国企应当尽快推动农村分布式电源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农村余电上网,切实增加农户收入。央国企可依托自身在电网、储能及运维管理方面的专业能力,统筹推进县域层面的配电网改造与微电网示范工程,完善并网接入和调度体系,降低相关成本。同时,央企、地方国企可探索与村级集体的共建共营模式,将分布式电源与乡村产业项目相结合,通过收益分成、合同能源管理等方式实现可持续的运营与回报,促进农村经济与清洁能源协同发展。

三是金融机构应当在服务下沉市场的同时,通过产品创新来改善农村分布式电源项目的融资可得性。除了推动保险创新与资产证券化外,金融机构还可通过开发基于电费收益权、绿证收益或碳减排量的抵质押融资产品,形成与项目现金流匹配的信贷结构,并推动绿色信贷、保险与证券化工具协同应用,提升风险分担与资金循环能力。

 

编辑:吴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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