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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自然资源部回应矿业权取得、转让、续期等实操问题

新华财经|2026年0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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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新矿产资源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条例》从增强可操作性方面进一步细化制度设计。

新华财经北京6月15日电(记者王小璐 高婷) 6月15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新修订的矿产资源法实施即将迎来一周年的重要节点,自然资源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条例》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安排,回应社会关切。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以‘一法一条例’为核心的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进一步筑牢了矿产资源管理的法治根基。”自然资源部法规司负责人在会上强调,《条例》总体上呈现了“四个全”的特点:一是全面细化落实新矿产资源法授权性规定,确保各项制度要求能落地、可操作。二是全面整合原有矿产资源行政法规,进一步增强制度体系的整体性、协同性。三是全链条加强矿产资源管理,保障矿产资源安全,推动矿业高质量发展。四是全方位优化矿业营商环境,保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提升监管服务水平。

针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矿业权取得、转让、续期等实操问题,自然资源部矿业权管理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对紧缺程度高、资源储量规模中型以上的战略性矿产,或者对勘查开采技术、生态环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勘查区块优先以招标方式出让,避免“唯价高者得”。同时,细化协议出让情形,允许周边零星分散资源协议出让,助力增储上产。针对转让与续期,明确协议出让不满5年等禁止转让情形;续期须在届满前6个月至3个月内申请,并实行探矿权续期核减面积制度,遏制“圈而不探”。此外,《条例》明确矿业权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按时足额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占用费等有关费用,同时细化了矿业权出让收益减免情形,鼓励矿业权人不断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

为保障国家资源安全,新矿产资源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从法律上构建了全面系统的矿产资源安全保障体系,《条例》从增强可操作性方面进一步细化制度设计。自然资源部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司相关负责人指出,一是建立全链条政策体系,《条例》提出国家完善多方面政策措施,健全战略性矿产资源探产供储销全链条统筹和衔接体系。二是建立战略性矿产资源目录制度,对特定战略性矿产资源采取保护性开采措施。三是加强矿产资源规划管控,《条例》明确相关活动应符合矿产资源相关规划。四是统筹资源安全与生态安全,《条例》明确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可依法开展相关活动。五是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储备,建立健全供应安全预警监测工作体系。六是积极推动125个矿种的“三率”指标行业标准升级为国家标准,建立完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评估指标体系,引导矿山科学规范开采、提升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针对地质勘查行业管理,自然资源部地质勘查管理司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认真落实《条例》规定,研究制定有关文件和地质勘查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监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对于从事矿产资源勘查的单位应当依法备案;基于备案信息从单位规模、技术能力、人才装备、信用状况等方面开展综合能力评价;基于综合能力评价结果,实行分类分级监管,提升监管效能。

矿区生态修复是实现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统筹的关键举措。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司相关负责人强调,《条例》在新矿产资源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矿区生态修复相关制度安排。一是压实各方责任。明确采矿权人为修复责任人,对采矿权转让中涉及修复事项弄虚作假的,其生态修复义务不因采矿权转让而免除;责任人灭失或无法确认的历史遗留废弃矿区,由政府负责治理。二是加强“谁损毁、谁治理”全链条监管。细化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报、分区分期实施和验收工作要求,规定生态修复完成时限,落实“边开采、边修复”;明确矿区生态修复费用按年度提取并“专款专用”,强化费用保障。三是为“谁修复、谁受益”提供法律保障。明确国家完善政策措施,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矿区修复,维护社会资本合法权益。

矿山项目落地建设,离不开用地方面的配套支撑。自然资源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司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在新矿产资源法的法律框架下,进一步明确了矿业用地的内涵、土地供应方式、临时用地操作规则和复垦修复验收要求等,为完善矿业用地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条例》还提出,编制开采方案应对空间使用作出安排,推动矿山企业提前将矿产资源开采用地上图落位,进一步加强矿、地融合,深化“净矿出让”。

 

编辑:吴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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