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发行收益凭证迎新规:发行规模挂钩分类评级 应满足四个发行条件、六类行为明令禁止
记者独家获悉,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分类评级对券商实行分级余额管理,明确了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应当符合的四个条件,还明确了六类禁止性行为。
新华财经北京1月16日电(记者 赵中昊)记者1月16日从业内独家获悉,为规范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了《证券公司收益凭证发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并于近日征求行业意见。《管理办法》根据分类评级对券商实行分级余额管理,明确了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应当符合的四个条件,还明确了六类禁止性行为,并进一步加强了券商发行环节的合规风控要求。
具体来看,《管理办法》规定,券商发行收益凭证应当满足四个条件,包括应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核心风险控制指标在近2年内持续符合规定,应当具备衍生品交易业务资格以及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管理办法》还明确了不得新增发行收益凭证的情形:一是已发行的收益凭证或者其他债务有重大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二是公司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三是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对发行规模的控制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了分级余额管理要求,上一年度分类评级为A类、B类BBB级、B类BB级、B类B级、C类及以下的券商,待偿还收益凭证余额应分别不超过净资本的60%、50%、40%、30%、20%,对因分类评价结果下调导致余额上限调整的,应在证监局告知上一年度分类评价结果的六个月内有序压缩存量规模。
在对券商发行行为的规范方面,《管理办法》要求收益凭证应当以非公开方式发行,不得以公开或变相公开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收益凭证不得变相突破投资者两百人限制;收益凭证最低期限不得少于七天;券商发行固定收益凭证,利率水平应不超过比较基准的140%。
此外,《管理办法》明确了六种禁止性情形:券商不得通过设立多个资产管理产品,同时投资于同一收益凭证,或拆分份额或者转让份额收益权等方式,变相突破投资者不得超过二百人的限制;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传单、布告、自媒体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不正当竞争、利益输送、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及其他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不得销售过程中使用误导性词汇,片面夸大强调收益;披露的信息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存在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编辑: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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