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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分析】国有企业参股管理迎新规 如何理解这块“金刚石”的效用?

新华财经|2023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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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受到广泛关注。业内人士指出,这是在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和产权管理已有政策体系上,又砌上一块厚重的“金刚石”,对国有资产的高效管理或将起到重要作用。

新华财经北京9月15日电(记者沈寅飞)近日,国资委印发《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受到广泛关注。业内人士指出,这是在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和产权管理已有政策体系上,又砌上一块厚重的“金刚石”,对国有资产的高效管理或将起到重要作用。

加强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势在必行

据了解,在国资监管语境下的国有企业,通常理解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并不包括参股企业。因此,国资委出台的国资监管规范性文件和规定大多不适用于国有企业参股的企业。

早前出台的《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等少数专项通知类文件专门适用,以及在《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融资担保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1〕75号)等业务条线工作监管要求中也只有很少的部分涉及。

知本咨询国企产权研究院相关负责人认为,此次发布的《办法》内容详实具体,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如其开宗明义地提出了国有企业开展参股投资,要依据四个基本原则。同时,在阐述四大原则的基础上,就国企如何开展参股投资和参股企业管理,按照“投、管、退”三大阶段,一共强调了十六个关键管理要点。

《办法》指出,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参股投资金融和类金融企业,应当符合金融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国有企业金融业务监督管理有关规定。

事实上,自2020年以来,国资委推动央企开启剥离“两非”、处置“两资”等,加快非主业、非优势业务的“两非”剥离,抓好无效资产、低效资产的“两资”处置,清理长期不分红甚至亏损的参股股权, 清理未出资、不控制却冠以中央企业名号的“冒牌央企”, 清理多年处于清算状态不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企业。此次参股企业的相关规定,有助于进一步落实国有资产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相关改革举措。

“随着健全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及不断强化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在实践中出现的投资经营风险等问题需要制定强化国有企业参股管理的统一标准。”清华大学中国现代国有企业研究院研究总监周丽莎接受新华财经记者采访时说,从投前的资本去向、投资决策,投中的股权结构、交易安排,到投后的公司治理、监督管理,以出资关系为纽带、以现代企业制度为基础,加强对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势在必行。

新规推动国有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有业内人士指出,《办法》出台可能主要有两方面背景:一是当前确实存在一些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的不规范行为,产生了一定风险,造成了一些损失,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的管理,引导国有企业更好聚焦主业,加强对参股对象的评估,强化参股投资的风险管理。二是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化推进,未来将组建或改组更多国有资本投资或运营公司,参与投资活动将更加频繁并多样化,这也对加强参股投资的强化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办法》明确了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参股是指国有企业在所投资企业持股比例不超过50%且不具有实际控制力的股权投资。并从参股投资管理、股权经营管理、退出管理、监管问责多个维度统一标准,为国有企业加强参股企业的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如何做到“依法合规”?

知本咨询国企产权研究院相关负责人认为,对于参股投资的决策和管理,涉及到法律和政策、制度规定的诸多方面,至少是在以下三方面做到位:第一,符合国家法。完全依据我国经济金融领域的法律规定,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合同法、税法等。第二,执行国资规。严格执行国企集团的投资管理和产权管理的监管要求和流程。第三,落实企业制。全面落实企业战略规划要求,详细落实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分析、投资决策、投资监控、投资后评价的制度流程。

湖南汽车工程职业学院研究员、中国企业联合会特约高级研究员刘兴国认为,《办法》的实施,无疑将有利于国有企业参股投资行为的规范发展,有助于提升国有企业参股投资的安全性,推动国有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是监管同时也是部分行业的“利好”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指出,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这个除外条件引发关注。

刘兴国认为,《办法》明确了参股投资的根本要求,同时也再次强调了负面清单的重要性。无论是控股投资,还是参股投资,都不允许涉足负面清单所规定的禁止类业务。但这也透出一个明确信号,意味着允许国有企业参股投资负面清单中所规定的特别监管类业务。

据了解,此前,国资委曾多次表示,部署推进央企产业焕新行动和未来产业启航行动,聚焦新一代移动通信、人工智能、生物技术、新材料等15个重点产业领域方向,推动中央企业加快布局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

周丽莎认为,这表明中央企业将全力以赴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体系化布局,坚持长期主义、稳定投入,边发展、边突破、边布局,强化与产业链上各类所有制企业协同合作,加大重大投资、产业并购、技术研发、标准制定等,抓紧打造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和产业领军企业。

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行为,主要包括如下领域:一是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领域;二是其他涉及国家或产业战略安全的领域;三是国资国企改革发展需要企业暂时持有或参与的领域。“《办法》的出台,对这些领域来说是一个利好,未来可能会有更多国有资本放心进入上述领域,进行战略性参股投资。”刘兴国说。


编辑: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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