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细化违规转让证券行政处罚实施规则 力求过罚相当精准执法
《规则》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把违规转让证券行为分为三大类:“绝对不能减”或称“无权减持”、“相对不能减”或称“有权但违规减持”、“未按规定暂停交易”。
新华财经北京4月17日电(记者刘玉龙)17日,中国证监会就《违规转让证券案件行政处罚实施规则(征求意见稿)》(简称《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规则》根据证券性质、行为主体、行为特征、危害性大小等,把违规转让证券行为分为三大类:“绝对不能减”或称“无权减持”、“相对不能减”或称“有权但违规减持”、“未按规定暂停交易”。
《规则》差异化设置处罚阶次,力求过罚相当、精准执法。一是对危害性最大的在限制期内转让原始股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30%-5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二是对其他在期限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20%-3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三是对在卖出数量、信息披露等方面违反限制性规定的转让证券行为,按照转让金额的“0-10%-20%-100%”划分三个裁量阶次。四是对未按规定暂停交易的行为,在买卖证券等值以下的范围内,原则上:适用“倍数罚”的,按照违法所得的“0-3倍-5倍-10倍”划分三个处罚阶次;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适用“定额罚”的,按照“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划分三个裁量阶次。
《规则》还对量罚调整情节做列举式规定,对并罚与从一重处的情形、调整适用的情形和市场禁入等作提示性规定。其中,《规则》明确违规转让比例不足上市公司总股本2%,或违规转让金额不足4000万元的,属于从轻处罚阶次;违规转让比例在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且违规转让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属于从重处罚阶次;处于两者之间的,属于一般处罚阶次,处以违规转让金额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此外,第十三条明确五类从轻处罚情节,第十四条明确六类从重处罚情节,确保量罚精准、透明,过罚相当,避免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现象。
编辑:胡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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