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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解读】私募基金监管迎来顶层设计 推动行业扶优限劣去伪存真

新华财经|2026年06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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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获悉,作为私募基金领域“1+N+X”政策制度体系中的“1”,此份纲领性文件的出台,旨在构建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进而实现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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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北京6月5日电(记者翟卓、刘玉龙)据证监会官网5日消息,3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

记者获悉,作为私募基金领域“1+N+X”政策制度体系中的“1”,此份纲领性文件的出台,旨在构建私募基金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推动行业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提升,进而实现促进私募基金高质量发展的目标。

——聚焦行业突出问题 推动扶优限劣去伪存真

作为我国资本市场乃至经济运行的重要参与力量,我国私募基金规模已达23万亿元,占国内资产管理业务总规模的15%。

但经过几十年发展,行业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包括行业准入机制有待完善、监管不到位、制度不健全、部际央地协调配合不足、部分政府投资基金和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出资人责任落实不到位以及部分私募基金成为违法犯罪工具等。

“这些问题既影响了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也严重制约了其功能作用的发挥。”业内人士分析。

记者获悉,《指导意见》按照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对私募基金行业发展和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顶层设计,优化增量、盘活存量,扶优限劣、提质增效。

在入口端,《指导意见》明确,要进一步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政府投资基金,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等。

在出口端,《指导意见》提出,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予以注销。

与此同时,《指导意见》还强调“该出的出、该进的进”。对于符合国家战略、合法合规的主体依规支持,特别是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

“上述有关私募基金入口端和出口端的各项措施有望进一步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扶优限劣、去伪存真、规范发展,不断改善行业供给结构,促进行业规范健康稳定发展。”前述业内人士说。

——建立健全“吹哨人”制度 严厉打击违法违规

由于具有较强的非公开性,容易出现利益冲突失控、不当利益输送、恶意侵占挪用投资人利益等情况,私募基金可能被利用成为违法违规的工具。

《指导意见》要求,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资金违法跨境流动以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强调对风险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大的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从严打击。

其实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始终坚持对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活动“零容忍”,在2023年至2025年期间,共对1700多个主体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去年以来,中国证监会还陆续对“优策投资”“瑞丰达”等案件处以史上最重罚款。

记者获悉,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继续依法查处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为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同时,大力推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问题的整改。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经营主体名称、经营范围中含有涉及私募基金字样但未办理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的机构。

《指导意见》也对此做出具体安排,如引导此类机构依规申请办理登记备案,对不符合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要求等的机构依法稳妥有序推动经营主体申请注销登记,对不依规申请注销或者变更经营主体登记的机构依法予以规范清理等。

业内专家指出,实施上述措施,将有助于防止不合规机构以私募基金之名误导投资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进一步压缩非法金融活动的空间。

值得一提的是,《指导意见》还着力推动行业完善内生约束和市场化监督制约,如建立健全私募基金“吹哨人”制度,设置举报通道,完善配套措施,强化“吹哨人”信息保护,发挥社会监督和预警作用等。

——持续健全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更多法规制度有望加速出台

当前,私募基金领域已初步搭建了涵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在内的法律法规制度。但总的看,相关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够健全完善。

如有受访人士提出,有关基金管理人、资金募集、托管等重点领域仍缺乏符合发展要求的行政监管规则。自律管理规则层级低,法律效力有限。违法分子可能利用法规制度漏洞从事侵占挪用、利益输送等非法活动。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加快推进私募基金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并于今年2月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办法》,细化有关私募基金信息披露要求。

《指导意见》也高度重视私募基金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对此做出全面部署和要求。

其中提到,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制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监管、信息披露、资金募集、强制托管规则。出台规范私募基金“对赌协议”制度安排。全面构建以行政监管为主、自律管理为辅的私募基金监管体系。

《指导意见》还明确,要细化私募基金风险评价标准,提升监管强度与风险水平适配性,按照评价结果对不同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

展望后续,记者获悉,中国证监会将以《指导意见》出台为契机,围绕私募基金重点领域,加快推进私募基金“N+X”的法规制度体系建设。推动修改证券投资基金法,夯实私募基金上位法基础。推动出台办理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的司法文件,加大对违法犯罪打击力度。

与此同时,聚焦管理人“信得过”,制定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聚焦投资者“担得起”,制定募集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聚焦基金财产“看得住”,制定托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聚焦行为“看得清”,进一步制定信息披露实施细则等。

 

编辑:胡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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