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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监管防风险 私募基金迎系统性制度重塑

中国证券报|2026年06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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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准入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新华财经北京6月6日电(记者昝秀丽)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促进私募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私募基金行业将迎来系统性制度重塑。《指导意见》提出,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建立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重大违法违规机构、出资人、从业人员;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

业内人士认为,相关政策落地将引导私募基金投向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关键领域,私募基金将迈入高质量发展的新阶段。

该出的出 该进的进

近年来,证监会积极推动私募基金行业优化增量、盘活存量,以及扶优限劣、提质增效等工作,私募基金行业整体质量不断提升。《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该出的出、该进的进”,各项措施将进一步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扶优限劣,去伪存真。

在准入端,《指导意见》提出,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规则,坚决防止不符合私募基金特征和运作规律的机构和产品作为私募基金登记备案。严控新设政府投资基金,县区原则上不得新设,确有必要新设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在退出端,《指导意见》提出,对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坚决予以注销。对因经营异常、未实质开展业务等不能持续符合登记要求或者长期失联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且未按要求整改的,限期予以注销。

同时,《指导意见》提出,在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环节重点支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以及整合关键核心技术、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并购基金。

南开大学金融学教授田利辉认为,入口端与出口端的各项措施相互配合,将进一步推动私募基金行业扶优限劣、净化生态,持续改善行业供给结构。这种“有进有出”的机制,一方面能够引导社会资本精准流向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重点领域,助力新质生产力培育;另一方面,及时淘汰风险隐患主体,从源头上化解市场扰动因素,筑牢投资者资金安全防线,为行业长期健康发展夯实根基。

严打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

健全的制度需要严格执行来保障。

市场人士关注到,私募基金因其具有较强的非公开性,透明度较低,在规范运作方面的问题较为突出,容易出现利益冲突失控、不当利益输送、恶意侵占挪用投资人利益等情况,可能成为违法违规行为的工具。

针对这一顽疾,近年来,证监会始终坚持对私募基金违法违规活动“零容忍”,严肃查处私募基金领域各类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从2023年至2025年,证监会共对1700多个主体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去年以来,证监会陆续对优策投资、瑞丰达等案件依法处罚,彰显监管态度,并及时将工作中发现的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

《指导意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要求:严厉打击违规募集、侵占挪用、自融自用、利益输送、资金违法跨境流动以及私募基金参与非法集资等行为,依法加大处理处罚力度。强调对风险问题突出、性质恶劣、影响范围大的私募基金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及时从严打击。

记者了解到,下一步,证监会将继续依法查处私募基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为私募基金行业规范健康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同时,大力推动违规代持、通道化等问题的整改。

完善市场化监督制约体系

除了外部监管的硬约束,行业的内生自律与市场化监督同样不可或缺。

围绕增强私募基金行业规范运行内生约束,《指导意见》提出多项措施,要求督促私募基金管理人按照业务类型、发展阶段特点完善内控风控管理;鼓励投资者依托私募基金合同发挥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管理人规范运作;加强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岗位人员的资格管理和考核培训;建立黑名单制度,公开曝光重大违法违规机构、出资人、从业人员;大力推进私募基金行业文化建设等。

就强化市场化监督制约,《指导意见》明确,培育和规范私募基金托管机构和审计、销售、估值核算、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加大监督力度,督促其依法依约履职尽责,切实发挥其在资金募集、投资运作、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督制约作用,促进私募基金规范运作。

业内人士认为,过去,部分私募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合规意识淡薄、专业能力不强,内生动力与外部约束均存在不足。《指导意见》通过强化托管机构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化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弥补了这一短板,为行业构筑起内外兼修的风控防线。

针对政府投资基金,《指导意见》提出一系列工作要求,包括加强预算管理、绩效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和信息统计,严肃财经纪律;强化信用建设和信用信息登记,加强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测,防止偏离功能定位,指导强化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督促严格遵守私募基金监管规则等。

针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指导意见》也提出一系列工作要求,包括统筹国有企业投资基金布局规划,督促基金聚焦主责主业、坚守功能定位,强化对基金投向的指导评价;严把入口关,坚决制止滥设国有企业投资基金,推动运作低效基金整合重组等。

川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所所长陈雳认为,上述措施将有效规范国有资金运用,能够引导政府投资基金和国企投资基金精准投向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的关键领域,避免资源错配和资金空转,对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编辑: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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