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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深北交易所拟推出优化再融资一揽子举措

新华财经|2026年07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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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规则修订推出了再融资一揽子改革举措,包括增加定增储架发行制度、提高简易程序定增灵活性、优化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锁价定增安排等。

新华财经北京7月3日电 沪深北交易所3日晚间分别就各自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沪深交易所同时就各自的“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沪深北交易所拟推出优化再融资一揽子举措,着力提升市场功能,支持上市公司用好再融资相关机制。

以上交所为例,上交所指出,为提高资本市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持续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提升再融资便利性灵活性,上交所修订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再融资承销细则》)。为提升对上市公司的融资支持力度,《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再融资注册办法》)等规则修订推出了再融资一揽子改革举措,包括增加定增储架发行制度、提高简易程序定增灵活性、优化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锁价定增安排等。《再融资承销细则》主要从发行承销角度明确具体安排。

新增储架发行的发行承销安排。一是发行失败的处理。明确出现发行失败情形的,当次发行额度不得再发行,有尚未启动发行额度的,可实施后续发行。二是分次发行安排。首次发行应在注册批复之日起1年内实施,为进一步约束储架发行行为,明确未在1年内实施首次发行的后续不得发行。三是储架发行程序。明确储架发行的各次发行程序应当符合上市公司定增的相关规定。

完善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发行承销安排。《再融资注册办法》修订完善了董事会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相关规定,《再融资承销细则》同步进行适应性调整。对于董事会确定部分发行对象的定增,增加“确定的发行对象应当明确拟认购的金额上限和下限、认购数量确定原则、定价原则”,删除“董事会决议应当明确在通过竞价方式未能产生发行价格的情况下,前述发行对象是否继续参与认购、价格确定原则及认购数量”。对于董事会确定全部发行对象的定增,明确不能在董事会决议日或股东会决议日提前确定认购价格。

优化适用简易程序定增的授权要求。为提高简易程序灵活性,增加临时股东会授权机制,将简易程序融资由年度股东会授权修改为股东会授权,与《再融资注册办法》保持一致。

上交所还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适应性调整相关条款和表述,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上位规则修改情况,明确审核部门主要结合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情况开展审核,充分发挥日常监管和发行监管合力;增加简易程序临时股东会授权机制,将简易程序融资由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授权调整为上市公司股东会授权,提高简易程序灵活性。优化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负面情形,优化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明确本次发行上市申请的保荐人或者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或者相关签字人员最近一年因同类业务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及以上纪律处分不得适用简易程序,进一步提升制度包容性。

深交所及北交所亦就前述相关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拟修订主要内容同样为“增加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储架发行制度”、“完善锁价定增制度”、“修改简易程序授权机制”等事项。

 

编辑: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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