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草案二审稿充实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相关内容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设定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营销主体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情况,如实说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充分提示风险,提供与客户状况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新华财经北京11月2日电(记者李延霞、张千千)《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草案)》11月2日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充实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内容,并对互联网营销等活动增加针对性规定。
金融法是我国金融领域管总的基础性、综合性、统领性法律,定位于金融法律体系中的“1”,发挥指导、统领、规范作用。今年6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金融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在金融消费者、投资者保护方面,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设定公平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通过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者限制金融消费者、投资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金融消费者、投资者责任等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营销主体应当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按照规定了解客户的情况,如实说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内容,充分提示风险,提供与客户状况相匹配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草案二审稿对互联网营销等活动增加针对性规定,加强规范和管理,包括:通过互联网提供或者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应当遵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该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规定,以及对通过互联网提供或者营销金融产品和服务的专门规定;对非公开发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不得通过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广告宣传、公开劝诱或者变相公开劝诱。
此外,草案二审稿增加金融工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方向、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的内容,并对资产管理业务、跨境金融活动监管等增加相关规定。
编辑:胡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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