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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分析】银保监会修订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 扩展评估对象、优化评估机制

新华财经|2022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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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认为,此次《办法》修订从监管层面满足了完善评估机制、提升评估质效的需要,补充了现有监管体系的短板,夯实了银行保险机构在我国金融业的重要地位,支持行业稳健发展。

新华财经北京12月2日电(记者张斯文、王虎云)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银保监会对《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9〕43号)进行了修订,发布新版《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专家认为,此次《办法》在原有《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是加强和改进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切实提升公司治理有效性的重要举措,有利于规范金融机构公司治理,防范化解公司治理风险。

同时,此次《办法》修订也从监管层面满足了完善评估机制、提升评估质效的需要,补充了现有监管体系的短板,夯实了银行保险机构在我国金融业的重要地位,支持行业稳健发展。

“《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试行)》于2019年发布,至今试行两年。总结两年评估工作经验,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应当更聚焦于行业公司治理重大问题,评估工作与其他监管工作衔接也需理顺,相关规定需要修改。”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办法》共五章三十三条内容,包括:总则、评估内容和方法、评估程序和分工、评估结果和运用、附则,重点对评估对象、评估机制、评估指标、评估结果应用等方面进行了完善。

新旧对比来看,一是扩展了评估对象。原评估办法中评估对象仅为商业银行和商业保险公司。在结合前期公司治理评估实践基础上,此次修订将农村合作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及货币经纪公司等纳入监管评估范围。

二是优化了评估机制。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包括合规性评价、有效性评价和重大事项调降评级三个步骤,评估总分为100分,评估等级分为五级:90分以上为A级,90分以下至80分以上为B级,80分以下至70分以上为C级,70分以下至60分以上为D级,60分以下为E级。银保监会根据评估结果,差异化配置评估资源,原则上银行保险机构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评估,但对评估结果为B级(良好)及以上的机构,可适当降低评估频率。监管评估采取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评估应每3年实现全覆盖。

三是丰富了评估指标。结合近两年新出台的公司治理监管制度,评估工作聚焦大股东违规干预、内部人控制等问题,并优化指标权重、精简指标数量,完善公司治理风险预警体系。

四是强化了评估结果应用。在明确根据评估结果采取分类监管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和机构主体责任,要求监管机构将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等级为D级及以下的银行保险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存在的重大公司治理风险隐患进行早期干预,及时纠正,坚决防止机构“带病运行”,防止风险发酵放大。

中国银行研究院李一帆认为,此次《办法》修订发布,体现了监管大力支持银行保险机构稳健发展。“新规保持了现有评估机制和评估体系的连续性,有助于加强和完善现代金融监管,强化金融安全保障体系的建设,将为银行保险业经营发展营造更加有序、安全的环境。”一位业内人士说。

鉴于目前一些金融机构的确存在公司治理的漏洞,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部分中小银行公司治理还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股权结构有待优化,股东管理不规范;“三会一层”运行机制不畅,缺乏有效制衡;关联交易行为需进一步规范等。

近年来,我国金融监管始终坚持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在防风险前提下更加侧重于补短板、促发展。银保监会陆续出台《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银行保险机构董事监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重要监管制度,逐步从全方位、各领域规范了行业发展。

李一帆认为,未来,银行保险机构将继续统筹平衡业务拓展、盈利增长和风险防范,通过稳健合规经营常态化进一步回归本源、专注主业,打通金融向实体经济的传导,强化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高质效和稳健性,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编辑:刘润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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