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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解读】央行就金融基础设施监管办法征求意见 明确制度框架健全准入管理

新华财经|2022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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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分析,2020人民银行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把交易报告库(TR)写入法律,此次《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提到了交易报告库,预计TR建设很快会提上日程。

新华财经北京12月15日电(记者刘玉龙、杨昕辰)中国人民银行14日就《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央行表示,《办法》旨在明确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总体制度框架,健全金融基础设施准入管理,推动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促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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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分为六章,共四十六条,明确了包括金融资产登记存管系统、清算结算系统、交易设施、交易报告库,重要支付系统、基础征信系统在内的六类金融基础设施准入与监督管理的细化安排,包括总则、设立和准入、运营要求、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办法》对在境内设立金融基础设施的条件,包括股东及“董监高”资质、资本要求、系统建设等作出规定。其中,《办法》特别提到,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或者以任何形式运营金融基础设施,不得使用“金融”“交易所”“交易中心”“登记结算”“清算”“交易报告”等涉及金融基础设施服务或近似的名称。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该项规定十分有针对性。近年来,部分地区、机构未经批准擅自运营金融基础设施,或擅自以“交易所”“交易中心”等名义对外营业、招揽客户,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积聚较多的金融风险,也侵害公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董希淼认为,应以《办法》公布为契机,提高相关行为的违法成本,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确保金融基础设施良好运行,确定公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强化金融基础设施运营要求及风险管理方面,《办法》明确了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在关键业务岗位管理、技术规范、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份机制等方面的运营准则。同时,对金融基础设施及其运营机构面临的法律、信用、流动性、业务及运营风险等提出具体管理规定,要求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监测所在市场整体运行风险,维护市场秩序,强化风险管理。

在监管方面,《办法》规定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督管理要求,包括备案事项、报告事项、恢复处置与退出等事项。此外,《办法》还明确了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对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的认定标准,以及各类系统重要性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分工。

《办法》规定了对金融基础设施运营机构的相关处罚方式,对未持牌经营、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业务许可、聘任不合规的“董监高”人员、破坏和危害设施稳定运行的单位与个人,采取不同层级的行政处罚方式。

金融监管研究院发文指出,目前我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包括支付系统(PS)、中央证券存管(CSD)与证券结算系统(SSS)、中央对手方(CCP)、交易报告库(TR)、其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五大板块。目前,我国尚未建立交易报告库的法律或监管框架,也未指定或成立专门的机构作为交易报告库。但我国各个金融子市场的交易数据较为完整,各类实体对数据的收集分工较为明确,已基本具备正式建立交易报告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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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监管研究院

业内人士分析,2013年央行和证监会发布关于实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推动中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2020人民银行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明确把TR写入法律,此次《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提到了交易报告库,预计TR建设很快会提上日程。


编辑:刘润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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