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分析】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转为常态化 新规将大力推动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完善发展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业内认为,本次《通知》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常态化发展,并进一步扩大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参与范围,有助于推动完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新华财经北京10月28日电(记者张斯文)为稳步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印发了《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业内认为,本次《通知》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常态化发展,并进一步扩大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参与范围,有助于推动完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满足居民多元化养老保障需求,也有助于新业态从业人员未来获得更多元、更高质量的养老保障。
推动完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 60 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是养老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末,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承保保单合计63.7万件,累计保费81.6亿元;其中,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投保保单件数约7.9万件。
近年来,养老金第三支柱政策密集出台。在人口老龄化背景下,保险产品基于保本保收益及抵御长寿风险两大优势成为养老金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1年6月,原银保监会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鼓励试点保险公司积极探索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养老需求。2022年3月,将试点区域扩大到全国范围,并允许养老保险公司参与。自试点启动以来,业务进展总体平稳,社会反映良好。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在认真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金融监管总局广泛听取各界意见,决定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正常业务,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以经营。
国泰君安刘欣琦认为,在前期试点经验积累的基础上,本次《通知》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从试点转为常态化发展,并进一步扩大符合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参与范围,有助于推动完善第三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满足居民多元化养老保障需求。
在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看来,《通知》进一步扩大了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机构范围,有助于新业态从业人员未来获得更多元、更高质量的养老保障,更好筑牢社会养老保障网,从而保证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建设落到实处。
“产品+服务”体系更成熟的大型险企将有更大优势
业内人士认为,养老保险是一项长期业务,需要有耐心、有实力的保险公司长期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更要体现专门为养老服务的特性,因此监管部门对机构综合实力要求较高。《通知》将推动养老保险需求进一步释放,“产品+服务”体系更成熟的大型险企将有更大优势。
《通知》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开展提出了较高要求。《通知》明确可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公司资质,包括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的75%;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等;采用账户制管理,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为客户提供一个以上的投资组合,并提供投资组合转换服务;领取期限包括定期或终身,定期不得短于10年;明确短期退保现金价值要求,强化长期保障功能。明确商业养老金保险以积累养老金,满足客户养老储蓄及健康保障需求为主要功能,不得设置过高现金价值引导客户提前退保;审慎进行利益演示,保险公司对账户价值变动和养老金领取金额演示按照高、低两档收益率假设,最高保证利率投资组合高档收益率假设不得高于4%,最低保证利率投资组合高档收益率假设不得高于5%,低档收益率假设不得高于投资组合保证利率。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领取可衔接养老、护理等服务,这将打通保险公司从为客户‘赚取养老金’到‘运用养老金’的长期财富管理规划,预计具备‘产品+服务’体系布局更成熟的大型险企将有更大优势。”刘欣琦说。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支持符合要求的人身保险公司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同时,督促人身保险公司持续提高专业能力,加大人才队伍、信息系统建设等资源投入,实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长期稳健发展。三是强化业务监管,保持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切实保护好消费者合法权益。
编辑:吴郑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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