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立法护航西部金融中心建设
《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作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出台的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条例填补了重庆市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标志着重庆地方金融治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新华财经上海3月20日电 近日,重庆市首部地方金融监管领域法规——《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下称“条例”)正式施行。作为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后出台的全国首部地方性金融法规,条例填补了重庆市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标志着重庆地方金融治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的新阶段。
铺设金融中心建设“法治轨道”
近年来,重庆市加速打造西部金融中心建设,金融改革开放向纵深推进,对重大战略、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金融服务支持力度不断增强。截至2025年12月,重庆市地方金融组织法人机构466家,注册资本1924.28亿元,资产总额3139.7亿元。
“然而,重庆市金融业发展仍面临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不够高、金融改革开放创新不够深、防范化解风险能力不够强等问题,亟须强化地方金融监管的制度保障。”在3月18日举行的《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张邦平说。
据了解,重庆市此前对地方金融组织实施监管的依据,除了《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行政法规外,其余均为部门规章或国家部委规范性文件,在行政执法实践中,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金融监管的需要。
“地方金融条例填补了重庆市地方金融立法的空白,为重庆市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西部金融中心建设提供了法治保障。”张邦平说,制定出台条例,有助于推动重庆市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范、化解与处置地方金融风险,营造良好的金融服务环境。
法律依据不足,职责权限不清,执法手段不力……条例的制定,更好地解决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实施监管过程中存在的这“三大难题”,构建了系统完备的地方金融制度体系,厘清和规范了金融监管职责,明确了部门权限与协同机制,为全市各类金融活动提供了更加明确、规范的法治引导,提升了地方金融监管的效能和权威性。
让地方金融监管“长牙带刺”
“条例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防风险、强监管、促高质量发展的主线,立足重庆实际,突出地方特色,为地方金融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副局长陈智说。
条例以专章形式设立了“金融风险防范处置”条款,构建了一套覆盖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链条防控机制,强化了地方金融组织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并划出经营红线、底线。
“重庆明确了地方金融组织禁止行为和报告义务,发生流动性风险、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立案侦查、接受监察调查等重大风险事件的,在事件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报告;成立后超过六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不再经营相关金融业务的,按照规定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在上述新闻发布会上,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媛说。
在金融消费者权益方面,条例实施了“硬核”保护,即“看得清,留得住,投诉有门”。条例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必须以显著方式公示业务范围和禁止性规定,并充分提示产品风险。严禁地方金融组织泄露、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消费者信息,同时也对监管部门以及工作人员设定了严格的保密义务,为个人信息安全筑起法律屏障。此外,条例还从两个层面打通了维权通道,避免金融消费者“投诉无门”。
推动金融治理“落地生根”
作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的重要一环,重庆被赋予建设西部金融中心的重大使命。条例从金融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服务体系、金融创新体系、内陆金融开放体系以及金融生态体系等六大体系着手,对“西部金融中心建设”作出系统性规定。
“条例是当前重庆市地方金融监管的‘基本法规’,要真正落地执行,必须有一系列细化、可操作的配套制度作为支撑。”陈智说,我们正在推进地方金融组织规制“立改废”,系统清理与条例不一致、不适应实践需要的规定,加快构建以条例为统领、各类配套制度为支撑的“1+1+2+8”法规制度体系。
具体而言,即制定1个地方金融条例,1个地方金融组织设立办法,2个办法(重大风险事件报告管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以及修订完善8个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管实施细则。
同时,重庆市还将组织开展多层次、全覆盖、精准化的培训宣贯工作,指导县区组建专业化、规范化的地方金融执法队伍,确保基层执法力量与新规要求相匹配。
编辑:尹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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