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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答记者问

新华财经|2026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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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实施方案》明确了下一阶段发展目标:到2030年,基本建成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新华财经北京9月16日电 据财政部9月16日消息,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国务院同意,近日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财金〔2026〕8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日前,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方案》有关情况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其中提到,为推动农业保险政策更加普惠、区域发展更加均衡、保障质效持续提升,本次《实施方案》明确了下一阶段发展目标:到2030年,基本建成与农户风险保障需求相契合、与现代农业发展相适应、中央与地方分工负责的多层次农业保险体系,总体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实现补贴有效率、产业有保障、农民得实惠、机构可持续的多赢格局。

2019年出台的指导性文件提出了到2022年农业保险深度1%、密度500元/人、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70%以上等阶段性目标。在此基础上,《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如下发展目标:一是“农业保险深度”,即农业保险保费与第一产业增加值的比值,反映农业保险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贡献,2030年前达到1.9%。二是“农业保险密度”,即农业保险保费与第一产业就业人员数量的比值,反映农业保险人均惠及保障程度,2030年前达到1200元/人。三是“农业保险科技投入强度”,即农业保险机构科技创新投入与农业保险保费的比值,反映农业保险行业科技创新应用水平,2030年前达到1%。其中,农业保险科技创新投入主要包括农业保险科技工作人员支出、科技服务费用、科技类无形资产和固定资产等项目。四是“三大粮食作物保险覆盖率”,对于关系国计民生和粮食安全的三大粮食作物,全国范围内农业保险覆盖率稳定在90%左右,各省份结合实际制定相关目标。同时,提升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保险对特色农业产业的保障水平,更好发挥富农强农作用。五是“农业保险综合费用率”,强调不得高于20%,引导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切实降本增效,将更多资源用于风险保障和理赔服务上。

《实施方案》在承保理赔、风险管理、产品服务、科技应用、运行机制等方面推出一系列具有突破性、前瞻性的创新举措,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是聚焦精准,优化承保理赔链条。精准承保是精准理赔、精准补贴的前提和基础。在承保端,为推动实现保单到户、凭证到户、保障到户,《实施方案》首次在政策层面提出推行“一户一单”,即以单个农户为主体出具保单,推动农业保险承保数据与涉农生产经营数据互通共享、交叉核验,从源头夯实承保信息真实性。在理赔端,进一步细化查勘、抽样、定损等环节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具体操作上,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市或县为单位组建农业保险专家鉴定组和损失核定委员会,提高专业性和公信力。

二是防赔并重,前移风险管理关口。做好风险减量工作,是降低农户灾后经济损失的有效举措。在行业探索实践基础上,本次出台《实施方案》,进一步强化风险减量工作部署,要求增强“事前防灾减灾、事中救灾减损、事后及时赔付”一体化服务能力。鼓励保险机构与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气象等领域专业力量合作,建立预警排查、应急防灾、快速理赔等常态化机制,将“防”的工作延伸到灾害发生之前,不仅“赔得及时”,更“防得主动”,构建风险管理闭环链条,提升农业灾害综合防控效能。

三是多元供给,丰富保险产品服务。农业生产因时而变、因地而殊,风险因品而异、因区有别,产品服务也需因类施策。在产品供给方面,着力健全“政策险+商业险”、“基本险+补充险”的多层次保障体系,鼓励因地制宜发展农业气象指数保险等创新险种,开发便利农户投保的综合型保险保障方案。在服务领域方面,拓宽保险服务范围,鼓励开展大棚、农房、农机、仓库等农业基础设施保险,探索将农产品加工、仓储、运输、质量安全、高标准农田管护等纳入保险服务范畴,推动向农业绿色发展、智慧农业、民族村寨等领域延伸,为农业农村现代化构筑风险屏障。此外,推广“农业保险+”模式,深化农业保险与信贷、担保、期货等金融工具协同联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农业农村。

四是科技赋能,推动业务转型升级。加强科技应用,是加快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进程、提升农业保险精细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支撑。《实施方案》提出,鼓励保险机构用好遥感、无人机、物联网等工具手段,积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新技术在农业保险领域的应用,推动现代信息技术与承保、验标、查勘、定损、理赔等业务环节深度融合。在此基础上,提出制定农业保险科技应用标准规范,推动农业保险向数字化、智能化、标准化方向迈进,实现数据多跑路、农户少跑腿。

五是提质增效,完善运行管理机制。在基层服务方面,充分考虑我国农业生产实际情况,允许保险机构根据需要设立协保员,为承保理赔等服务提供便利,打通农业保险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在机构管理方面,坚持适度竞争、动态调整的工作原则,审慎评估保险机构服务能力,加强经营资格管理,优化准入退出机制。在资金管理方面,鼓励各地实行省级财政部门与保险机构省级分公司“省级对省级”结算等模式,优化资金拨付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编辑:刘润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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