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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住房类项目需4年内竣工,竣工逾期满2年出让方可收回土地使用权

新华财经|2023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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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2年以内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缴纳违约金,逾期满2年(含2年)的,土地使用权供应方可以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的规定、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

新华财经北京12月12日电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11日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为提高政策实施的有效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通过对竣工定义、开竣工期限、违约金计收等内容进行修改完善,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开竣工管理。

《办法》根据项目用地性质、建筑高度和建筑规模的不同,对建设用地的开工、竣工期限作出规定。

(一)主体功能为住房类建设项目应在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划拨决定书签发之日或供应合同签订之日起4年内竣工。

(二)主体功能为非住房类建设项目的开工、竣工期限按下表规则确定。其中,建设项目地下室≥3层的,其开工日期可再延长6个月,竣工期限相应顺延。

土地使用权人实际竣工逾期的,土地使用权供应方应会同相关部门对竣工逾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认定,属于企业自身原因的须按规定收取违约金。逾期2年以内按照前款规定标准缴纳违约金,逾期满2年(含2年)的,土地使用权供应方可以按划拨决定书或供应合同的规定、约定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附着物;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供应合同有偿使用价款或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计收违约金,如实际逾期期限按照前款规定测算应缴纳违约金的比例高于20%的,按实际测算的比例计收。

 

编辑: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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