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再保险新规下发:体现“救急不救穷”原则,禁止粉饰报表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改进财务再保险监管的通知》,在财务再保险的合同行为、相关方责任、使用门槛、设置改善偿付能力指标上限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近日,记者获悉,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下发《关于改进财务再保险监管的通知》,在财务再保险的合同行为、相关方责任、使用门槛、设置改善偿付能力指标上限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内容规定,财务再保险分出公司通过存续有效财务再保险合同合计直接改善的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超过30个百分点,超过部分不予认可。同时,为部分整改存在较大困难的保险公司宽限了三年的整改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财务再保险被一些公司利用作为短期改善财务数据的做法由来已久,一般作为权宜之计来解决险企短期的资本紧张。但过度依赖财务再保险掩盖不良资产是一个行业风险漏洞,偏离了再保险制度的本质,即便是在合规化和透明化管理后,其范围和规模也必须被严格控制,不应被滥用。
编辑:刘润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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