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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承担电池回收“兜底”责任

新华财经|2026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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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对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分别作出详细规定。

新华财经北京1月16日电(记者刘旭阳 李唐宁)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和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有关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司长王鹏在会上表示,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作为动力电池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者,应承担加强产品生态设计和回收“兜底”等两方面责任。

王鹏表示,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链条长、参与方多,需要厘清链条上各环节相应主体的具体责任和义务,通过明确回收、移交、处理等环节主体的责任要求,将各环节紧密衔接起来,才能实现废旧动力电池的规范回收和高效综合利用。基于此,《管理办法》对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分别作出详细规定。

其中,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作为动力电池和新能源汽车的生产者,应承担的生产者延伸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加强产品生态设计,动力电池企业应当优先采用生态设计,按照《汽车动力蓄电池编码规则》(GB/T 34014)的要求对动力电池编码、粘贴标识,向相关企业提供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编码和必要的拆解技术信息;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易于维护与拆卸的动力电池固定、连接部件,依法依规公开汽车维修技术信息。

二是承担回收“兜底”责任,动力电池企业应当在销售动力电池的省级行政区域自行或者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公布相关回收信息,对其生产或者进口的动力电池承担回收与规范移交责任;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当在销售新能源汽车的地市级行政区域自行或者委托设立与销售量相匹配的回收服务网点,公布相关回收信息,对其装车销售的动力电池承担回收与规范移交责任。

王鹏介绍,其他相关企业在各环节也应当履行相应责任。电池换电服务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应当将本企业拆卸的废旧动力电池交由综合利用企业进行规范综合利用,或者交由动力电池和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依法设立的回收服务网点回收。对废旧动力电池进行综合利用,应当符合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对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对于未按要求交售废旧动力电池、不履行回收责任、违反编码和信息报送要求等行为,《管理办法》设定了责令改正、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

 

编辑:尹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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