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向有关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拍摄制作完成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新华财经北京6月24日电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就《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23日。征求意见稿提出,拍摄制作完成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批准文件。三类微短剧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微短剧发行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印制。二类微短剧批准文件编号规则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在播出要求方面提到,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依据有关规定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
编辑:胡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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