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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证监局发布多项私募机构典型违法违规案例

重庆证监局|2024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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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证监局6月26日发布多起近期有关私募机构从事非私募业务或冲突业务、交易城投债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未履行投资管理职责、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违法违规案例并进行合规风险提示。

一、从事非私募业务或冲突业务

(一)案例摘编

某私募机构从事为其他主体融资提供综合服务、开展不良资产收储等非私募业务,违反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私募新规》)第四条的规定,被重庆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私募机构从事为其他主体借款合作提供居间及担保服务的非私募业务,违反了《私募新规》第四条的规定,被重庆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私募机构以管理私募基金名义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的业务,违反了《私募新规》第四条的规定,被重庆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私募机构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有违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被浙江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私募机构将基金产品募集的部分资金用于对外借款,且借款余额超过基金实缴金额的20%,部分基金借款给拟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部分基金对外提供借款期限超过1年。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新规》第八条的规定,被厦门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私募机构在管理基金过程中存在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未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重大信息的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第二十四条和《私募新规》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被天津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合规风险提示

各私募机构在运作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专业化经营原则,不得兼营冲突业务或其他非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各私募机构应严格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暂行办法》《私募新规》等相关规定,杜绝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亦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将私募基金财产用于《私募新规》第八条第一款所列示的投资活动。

二、交易城投债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

(一)案例摘编

某私募机构以咨询服务费名义,通过关联公司向其管理的部分基金产品的投资标的发行方收取与基金投资有关的资金,且未将上述资金纳入基金财产,也未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重庆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该私募机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负责人,未能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对该私募机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重庆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私募机构及其全资子公司向其所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投资标的方收取咨询服务费,且未纳入基金财产,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深圳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该私募机构时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负责该私募机构的经营管理,对该私募机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被深圳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合规风险提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渠道收取来自债券发行人的返费,不得参与或协助债券结构化发行。

三、管理产品未恪尽职守、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等

(一)案例摘编

某私募机构未按照基金产品合同约定履行投后管理职责,在监管单位明确告知其在管产品资金来源存在违规风险后,该私募机构未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产品资金来源合法,并继续接受投资者向基金产品新增实缴出资,存在未恪尽职守、谨慎勤勉的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被重庆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某私募机构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基金产品且承诺保底保收益,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所管理的单只基金实际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私募新规》第六条等规定,被重庆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二)合规风险提示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恪尽职守、谨慎勤勉,强化合规意识,持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在募集资金时严禁公开宣传、承诺或变相承诺保本保收益、直接或间接突破合格投资者人数及资格等。

新华财经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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