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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行江苏分行:金融资产分类新规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新华财经|2023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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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增强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2023年2月,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实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

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较大变化,风险分类实践面临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增强银行业资产风险分类标准的一致性和结果的可比性,2023年2月,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制定并发布实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以下简称“新规”)。

一、《新规》的主要变化

《新规》要求商业银行遵循真实性、及时性、审慎性和独立性原则,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

(一)明确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

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外部评级、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并购资产、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二)明确重组资产风险分类要求

细化重组资产定义、管理标准,明确不同情形下的重组资产分类要求,设定重组资产观察期。

二、《新规》出台的意义

(一)弥补监管制度短板,全面准确反映信用风险

近年来,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变化较大,各类实质承担信用风险的非信贷资产大幅增加。随着非银机构与银行资产交互的逐步深入,旧的风险分类办法已经无法满足资产管理的需求,存在对非信贷类资产分类要求不足、分类要求过于模糊等情况。

另外,各家银行分类标准不够统一,操作空间较大,全面监管的难度加大。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监管,《新规》将分类资产的范围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包括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对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除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外,均按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

(二)提高风险分类准确性,真实反映金融资产质量

旧的风险分类办法对贷款逾期天数、重组贷款定义等在风险分类方面存在模糊空间,实践中容易形成监管套利。《新规》立足于我国商业银行现状和监管实践,通过借鉴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关于不良暴露和资产重组的定义》,明确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以此增强银行业资产在风险分类时标准一致、结果可比。

三、《新规》带来的挑战及建议

《新规》对分类审慎性要求更加严格。

一方面,扩大分类范围、穿透式分类管理、严格同一债务人的不良认定规则、细化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的衡量标准等,有可能直接导致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额上升。而不良贷款额的增长,意味着商业银行需计提更多的减值准备。

另一方面,考虑到表外业务的风险普遍要高于表内,要求商业银行对表外业务计提更高的减值准备。目前我国监管要求的拨备覆盖率仍为120%-150%,趋严的不良分类标准,实质上等于变相大幅度提高银行的拨备要求,而不良资产增加意味着风险增加,银行需要增补资本来确保安全经营。面对《新规》带来的挑战,商业银行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建议。

(一) 修订制度,优化内部管理机制和工作流程

对照《新规》,完成流程梳理优化及修订完善分类制度。

一是细化分类方法。制定区分“风险程度”分类规定,确定“金融资产”分类范围,划分和明确“不同档次”分类标准。

二是加强内控机制建设。一方面,根据资产分类核心定义及标准,做好金融资产的风险分类工作,进一步重视加强资产质量偏离度管理;另一方面,开发并持续完善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相关信息系统,满足风险管理和审慎监管要求。

(二)提前准备,做好《新规》变化的衔接工作

对照拟制定的制度进行一次模拟分类,掌握全行金融资产质量的真实面貌,根据模拟结果测算减值增补情况,分析资本和经营效益的受影响程度,做好主动应对。

一方面,对于明确可量化评估的风险分类标准,提前做好消化吸收;对于需要进行评估判断的风险分类标准,坚持实质风险判断,审慎评估、稳妥推进吸收。

另一方面,在过渡期内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地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新规》要求重新分类。持续优化信贷结构,基于客户基础和实际经营管理能力、各地市场特点,把握好结构调整的时效关系和进度安排,引导金融资源更多投入实体经济重点领域。

(三)加大处置,力争实现各类指标的动态平衡

积极开展专项风险摸排,充分考虑《新规》执行后各种极端和压力情景,做实做足风险敞口预判预防。统筹信贷大额风险暴露、重大项目不良贷款处置等情况,全力推动风险出清,腾挪管控空间;对于户均金额小的小微快贷项目,及时开展诉讼追索,采取核销及证券化手段加速出清。

(四)充分借力,构建良好的信息共享环境

日常分类管理工作中,风险经理了解债务人他行债务逾期或不良情况,主要依靠征信系统和客户信息共享,信息获取滞后、片面。部分商业银行还会通过借新还旧或其他贷款减让条款来“隐匿不良”。

在对照《新规》的前提下,建议用足监管价值尺度,结合自身资产现状和操作实践,优化和改进内部经营管理,包括开发升级信息系统、完善信息披露机制、增加自主披露内容、适度调整优化拨备管理要求等。同时落实好各项监管要求,密切与政府相关部门、监管机构、银行同业之间的沟通协作,不断扩大信息透明度。(倪志雄 陶晖 刘晔斐)

新华财经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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