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石河子市分公司因虚假承保理赔、虚列工作经费,被罚84万元。
新银保监罚决字〔2022〕3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
主要负责人:伍新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你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虚假承保理赔
2018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市分公司一三二团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该营销服务部)通过编制虚假承保材料,虚假承保面积9160亩;编制虚假理赔材料,虚假理赔10笔,赔付金额共计1292700元。你分公司作为该营销服务部的直接上级管理部门,在该营销服务部提交的承保、理赔资料中缺失相关印证材料的情况下,仍审批通过,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虚假承保理赔文件资料、土地租赁合同及种植协议的相关证明、询问调查笔录、银行账户明细等证据证明。
二、虚列工作经费
2018年,该营销服务部通过编制22名虚假农险协保员相关资料,虚列农险工作经费共计406670元。你分公司未严格审核上述农险协保员人员相关资料,并审批通过支付农险工作经费,应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上述事实,有农险协保员清单、工作经费支付明细表、协保员劳务协议、会计凭证、账户流水、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上述虚假承保理赔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五十万元。
上述虚列工作经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三十四万元。
合并决定对你分公司予以罚款人民币八十四万元。
你分公司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在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招商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兴业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中任意一家进行同行缴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2022年3月31日
(机器人发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