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政策干货
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政策干货
1实施全程电子化登记和电子营业执照管理。建立“一口受理、同步审批”的“一站式”高效服务模式。完善企业准入“一窗式”受理制度,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和协同管理。
2推动税收服务创新,包括一窗国地办税、一厅自助办理、培训辅导点单、缴纳方式多元化、业务自主预约、税银信息互动、税收遵从合作、创新网上服务等举措。
3建立多部门共享的外资管理综合信息数据系统。
4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自由转移其投资收益。
5实施对外投资管理体制改革,确立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
6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支持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合作,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自担风险到境外开展投资合作。
7鼓励企业创新对外投资合作方式。
8加强与港澳在项目对接、投资拓展、信息交流、人才培训等方面交流合作,共同开拓国际市场。
9充分发挥重庆作为加工贸易承接转移示范地的优势和作用,在自贸试验区打造产业梯度转移的国际加工基地,完善以“整机+核心零部件+原材料”为龙头的全流程产业链,推动加工贸易由水平分工变为垂直整合,鼓励向产业链、价值链高端拓展,提高附加值。
10实施仓储企业联网监管,实行加工贸易工单式核销。
11支持设立符合内销规定的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平台,建设加工贸易产品内销后续服务基地。
12大力培育高端饰品、精密仪器、智能机器人、集成电路、平板显示等加工贸易新产业集群,搭建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技术研发、工业设计、知识产权等公共服务平台。
13鼓励跨国公司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地区性总部、研发中心、销售中心、维修中心、物流中心和结算中心,鼓励先进制造业延伸价值链,与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
14支持“互联网+”发展,推进互联网与现代制造产业深度融合,推广大数据分析在商贸服务、医疗、教育、金融和公共管理等领域的应用。
15大力发展面向设计开发、生产制造、售后服务全过程的检验检测、标准、认证等第三方服务。
16鼓励开展研发设计、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开发和面向全球市场、风险可控的境内外维修、检测、拆解等业务。
17依托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快发展对外文化贸易,支持开展面向全球的保税文化艺术品的展示、拍卖、交易业务。
18深化艺术品交易市场功能拓展。
19培育文化产业,重点发展影视后期制作、光盘复刻、印刷、胶片拷贝等。
20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开展全球维修、国际分拨中转等业务。
21鼓励开展国内商品海外寄售代销业务。
22支持发展市场采购贸易。
23大力发展转口贸易,放宽海运货物直接运输判定标准。
24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大力发展临空产业,拓宽进境维修领域,加快发展航空维修业务。
25允许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进口汽车整车保税仓储业务和保税货物质押融资业务。
26支持符合条件的境内外机构在自贸试验区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飞机、船舶和大型工程设备等融资租赁业务。
27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
28支持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建立进出口货物集散中心。
29支持发展国际快递物流,条件具备时,试点航空快件国际中转集拼业务。
30支持国内外快递企业在自贸试验区内的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办理符合条件的国际快件属地报关、报检业务。
31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实施“一线放开”“二线安全高效管住”的通关监管服务模式。
32逐步实现基于企业诚信评价和商品风险评估的货物抽检制度。
33探索内陆通关及口岸监管“空检通放”新模式。
34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探索建立货物状态分类监管模式。
35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36推进海关通关一体化改革。
37鼓励企业参与“自主报税、自助通关、自动审放、重点稽核”等监管制度创新试点。
38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货物进出口、运输工具进出境、贸易协定实施等应用功能,进一步优化口岸监管执法流程和通关流程,实现贸易许可、资质登记等平台功能,将涉及贸易监管的部门逐步纳入“单一窗口”管理平台。
39支持将出口退税申报功能纳入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项目。
40在符合监管要求和条件的前提下,支持开展进口整车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间转关试点。
41在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前提下,提升超大超限货物通关、运输、口岸服务等综合能力。
42对入境维修复出口、入境再制造机电料件免于实施装运前检验。
43开展适应内陆加工贸易、转口贸易等多种贸易业态的结算便利化试点。
44探索与要素市场跨境交易相适应的外汇收支便利化措施,支持区域要素市场开展国际贸易业务。
45支持发展总部经济,放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准入条件。
46允许重庆市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自贸试验区内持有支付业务许可证且许可业务范围包括互联网支付的支付机构合作,按照有关管理政策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跨境本外币支付结算服务。
47进一步深化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在保证交易真实性情况下,逐步扩大服务贸易业务范围。
48推动自贸试验区与境外开展双向人民币融资。
49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开展集团内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50允许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
51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租赁企业在境外开立人民币账户用于跨境人民币租赁业务。
52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保险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再保险和全球保单分入业务。
53研究探索区内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境外销售人民币理财产品、开展人民币项下跨境担保等业务。
54鼓励在自贸试验区内设立人民币海外投贷基金。
55在自贸试验区开展人民币基金投资境外项目试点政策下,开展区域性净头寸总规模约束管理试点。
56允许外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外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发起管理人民币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基金。
57鼓励自贸试验区内金融机构积极创新面向国际的人民币金融产品,扩大境外人民币投资境内金融产品的范围。
58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企业按规定开展人民币境外证券投资业务。
59探索建立与自贸试验区相适应的本外币账户管理体系,促进跨境贸易、投融资结算便利化。
60自贸试验区内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企业的外汇收入无需开立待核查账户。
61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三原则办理经常项目收结汇、购付汇业务。
62允许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业务收取外币租金。
63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通过境外上市、按照有关规定发行债券及标准化金融证券等方式开展境外融资并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64支持自贸试验区内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双向投资于境内外证券市场。
65逐步允许境外企业参与商品期货交易。
66支持商业保理业务发展,探索适合商业保理业务发展的监管模式。
67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境外资本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起和参与设立金融机构。
68在遵循机构总部统一业务管理政策的前提下,授予自贸试验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多业务自主权,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自主开展资金交易业务。
69支持证劵经营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或专业子公司。
70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货币兑换、征信等专业化机构。
71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庆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入银行间外汇市场,开展人民币对外汇即期业务和衍生品交易。
72支持自贸试验区符合互认条件的基金产品参与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
73支持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自贸试验区内发行大额存单,区内注册的内外资企业均可参与投资。
74支持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内外资再保险、外资健康保险、国际多式联运物流专业保险等机构。
75鼓励在自贸试验区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自保公司、相互制保险机构等新型保险组织,以及为保险业发展提供配套服务的保险经纪、保险代理等专业性保险服务机构。
76在自贸试验区开展巨灾保险服务创新试点。
77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保险资产登记交易平台。
78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期货保税交易、仓单质押融资等业务。
79鼓励国内期货交易所在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开展业务,扩大期货保税交割试点的品种。
80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内建立海关多式联运监管中心,打造覆盖铁、公、水、空多种运输方式的国际物流运输体系。
81构建中欧陆路国际贸易通道和规则体系,发展国际铁路联运。
82建立沪渝外贸集装箱“五定”快班轮三峡船闸优先放行机制,发展江海联运。
83发展铁海联运和跨区域、跨国境的国际陆路运输。
84支持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基地航空公司,构建基本覆盖全球主要经济体的航线网络。
85支持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自建、收购、股权合作等多种方式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建立境外营销、物流、结算等区域性运营总部。
86支持以自贸试验区为依托建设中德、中韩等国际经贸、产业、人文合作平台。
87探索共同出资、共同受益的资本运作模式,支持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市场化的合作基金,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贸易和产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88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开辟绿色通道,简化手续,为高层次人才入出境、工作、在华停居留提供便利。
89允许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国优秀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自贸试验区工作,完善留学生实习居留、工作居留和创新创业奖励制度。
90自贸试验区内企业原则上不受地域限制,可到区外再投资或开展业务。
91在自贸试验区建立市场化运作的产业转移引导基金。
92在自贸试验区设立区域联合研发和配套协作平台。
93鼓励各地区高校、科研院所在自贸试验区打造创新创业发展平台,发展新型创业孵化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