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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银保监会就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中国政府网|2021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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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答记者问

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实现有序恢复和处置,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稳定,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银行保险机构恢复和处置计划实施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部门负责人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什么?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稳定理事会和主要经济体均将恢复和处置计划作为完善处置框架、防范和控制金融机构经营失败的负外部性和道德风险、实现有序处置的重要措施。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中将清晰的危机管理、恢复和处置框架作为有效银行监管的前提条件;金融稳定理事会在《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核心要素》中明确规定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原则和具体要素。美国、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瑞士、新加坡和香港等主要经济体均制定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指引。

2011年以来,金融监管部门指导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和平安集团制定和更新恢复和处置计划,并先后对信托公司、民营银行提出了全面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要求。为了充分借鉴国际监管良好实践,及时总结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有益经验,银保监会制定了《办法》。《办法》于2021年2月26日-5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以后于近日正式印发。

二、制定《办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一方面,是为了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提高监管统一性和一致性。目前,监管部门在指导金融机构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方面已经有了初步实践,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但是,也要看到现有关于恢复和处置计划的监管规定相对分散,内容比较原则,在实际操作方面需要细化和统一标准,强化指导和审核要求。同时,还需要扩展适用机构范围,落实“分层监管”的理念,进一步规范化和制度化。

另一方面,是为了强化金融机构审慎经营的理念,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有利于强化金融机构危机意识和危机应对能力,落实机构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将审慎经营理念贯穿业务全流程,真正实现“防患于未然”。通过恢复和处置计划提前规划重大风险情况下的应对和处置措施,提早预判和处理可能面临的障碍,也有利于压实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和地方政府属地责任,实现快速有序处置,维护金融稳定。

三、《办法》体现了哪些恢复和处置的基本原则?

《办法》明确了依法有序、自救为本、审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四项原则,强调有序恢复和处置,保障社会公众利益,维护金融稳定。首先,《办法》严格贯彻“职权法定”原则,依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保险法》等法律要求,明确规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应按照法定权限及程序制定与实施。《办法》规定,可处置性评估应对处置机制和处置工具是否合法可行等进行重点评估。《办法》强调,启动实施处置计划的,应按照法定权限与风险处置职责,并依法采取排除处置障碍等监管措施,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办法》强调“自救为本”原则。“自救为本”、严格限制公共救助是国际金融监管的普遍性要求。《办法》强调,恢复和处置计划应坚持使用机构自有资产、股东救助等市场化渠道筹集资金开展自救,从而有利于强化银行保险机构风险防范化解上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效防范道德风险。

再次,《办法》凸显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审慎有效原则。《办法》坚持问题导向,注重实用性和可操作性。从处置工作实际需要、节约合规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等方面出发,对恢复和处置计划内容要素作了必要精简,通过提供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两套示例的方式,更好地指导机构高质量地制定审慎有效、精简管用的恢复和处置计划。

最后,《办法》贯彻了分工合作原则,将压实各方责任、形成协同合力贯穿始终。一方面,强化横向协同分工,规定应当依法与有关部门共享恢复和处置计划。强调要落实风险处置中的各方责任,要协调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提供支持。另一方面,强化纵向协同分工和境内外监管协同。

四、《办法》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三十条,包括总则、恢复计划、处置计划、监督管理和附则。《办法》明确了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概念,强调其是机构与监管部门在危机情景中的行动指引。《办法》规定适用范围,明确了金融机构内部的治理架构和监管部门之间的协同工作机制。《办法》规定了恢复计划、处置计划的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流程。《办法》还规定了监管部门开展可处置性评估、提高可处置性等监督管理方面的内容。

五、《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监管部门如何指导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办法》?

在适用范围上,“大而不能倒”和“小而容易倒”都是恢复和处置计划所应考虑应对的“痛点”。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调整后表内外资产达到30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存款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表内总资产达到2000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保险(控股)集团和保险公司均应当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上述数据均为集团并表数据,并表范围按照银保监会监管并表范围确定。

同时,《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监管部门可以基于业务特性、风险状况、外溢影响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机构。对于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部门在适用上更加注重灵活性、针对性和匹配性,特别是注重机构的经营实际与监管资源情况。监管部门将分步、分批、分期明确应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的中小机构,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中小机构还可以适当简化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具体要素,适当延长更新频率。《办法》发布后,监管部门将及时开展政策辅导和专题培训,指导中小金融机构实施《办法》。

六、《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情况和采纳情况怎么样?

《办法》公开征求意见期间,业界和舆论对《办法》评价普遍积极正面,认为《办法》将“生前遗嘱”正式制度化,有利于落实“自救为本”,前移风险关口。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收到了一些技术性反馈意见。关于外国银行分行适用、并表口径、更新频率等问题,已经在《办法》或者通过《答记者问》予以明确。关于完善分类施策机制、简化报送模板等问题,已在中小机构参照执行中予以考虑。关于出台具体业务和政策指引、执行过程中的解释口径等问题,有的将在《办法》发布后通过培训辅导予以澄清,有的将在下一步立法工作中予以完善。

七、《办法》如何体现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对金融消费者实行系统性保护的金融公共安全网。存款保险制度自2015年施行以来,有力地促进了银行机构稳健经营,给予了存款人更及时、全面的保护。2008年建立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更加细化、全面地保障了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近年来,对高风险银行保险机构的处置实践中,个人居民储蓄存款以及投保保单都得到了充分全面的保障。

《办法》强调“分工合作”,明确与人民银行、存款保险机构等共享恢复和处置计划,协调各方面对恢复和处置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支持和保障。《办法》强调“自救为本”,明晰风险应对的主体责任和股东责任,有利于将风险意识全面融入公司治理体系,防止过度承担风险的“冒险行为”,防范过度依赖公共救助的“道德风险”,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审慎稳健经营,持续提升风险管理水平。“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办法》通过要求各方预先规划恢复和处置措施、预留恢复和处置资源、预估恢复和处置的外部影响,使得恢复和处置更加有序、审慎和有效,将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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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人发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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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家。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中国金融政策报告》项目执行负责人。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政策研究中心主任(2009-2021 年),曾兼任中欧陆家嘴国际金融研究院常务副院长(2010-2016 年),2012-2013 年在哈佛大学法学院国际金融体系中心做访问学者。2023年 3 月,担任中国金融学会理事。2021 年 12 月,担任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2019 年 6 月,第二次担任北京市西城区专家顾问团成员。2017 年 10 月,担任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家。他的主要研究领域是宏观经济和金融战略与政策,连续担任《中国金融政策报告》(2011-2023 年)的执行主编(副主编),主持和参与了国家社科基金、中国社会科学院重大课题、中国社会科学院重点课题、中国人民银行招标课题等 40 多项。2015-2016 年,负责和主持完成了重庆市、昆明市、北京市西城区“十三五”金融发展规划研究和上海自贸区金融改革中期评估。2017 年,受国家发改委委托,主持完成了《“十三五”时期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第三方评估;受商务部委托,参与完成了“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评估”(负责“金融开放创新”部分)。2018 年,负责完成了《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行动计划(2018-2020 年)》第三方评估。2019 年,主持完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和金融支持长三角一体 化发展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上海市政府联合发布)第三方评估。2020 年,主持完成了《重庆建设内陆国际金融中心方案》第三方评估。2021 年 1 月,主持完成了《“在京设立国家金融科技风险监控中心”研究报告》
  • 中泰证券首席分析师,经济学博士,副研究员,硕士生导师 第十二届上海市青年联合会委员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首席专家 毕业于上海财经大学投资系。长期在上海市政府及国务院决策研究部门工作,负责宏观经济、产业政策和结构改革等研究工作,主持及参与中央、省部级课题超百项,撰写内参超百篇,获得中央及省部级领导批示数十次。参与出版专著15本,发表文章上百篇。并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访问学者,上海流通经济研究所全球城市研究室主任,上海产业发展资金、服务业引导资金、文创资金评审专家,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邀研究员,教育部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首批委员。
  • 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长、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华东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部名誉主任、上海交通大学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兼聘教授、上海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多次担任上海市人民政府决策咨询特聘专家、曾任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测中心特聘专家、中国金融40人论坛常务理事和特邀成员、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主任、2007-2019年任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多次出席党和国家领导人主持的专家会议。 主要研究领域涉及宏观经济运行与政策、国际金融和商业银行。发表文章600余篇,出版著作18部,主持完成国家级、省部级以上研究课题30余项。《利率市场化:谁主沉浮》专著获2016年中国银行业发展研究优秀成果评选特等奖。
  • 开源北交所研究中心总经理。聚焦北交所市场、科技新产业和新三板研究,擅长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研究方法,18年研究经验,积累策略、行业、公司丰富研究案例。曾获得新财富最佳策略分析师分析师、水晶球奖、金牛奖和第一财经最佳策略分析师。北京证监局外聘专家。 2003-2007年任职光大研究所,2007年-2022年安信证券研究中心。安信证券研究中心总经理助理,新三板北交所首席。2022年加盟开源证券,成立业内首家北交所研究中心,专注专精特精“小巨人”和细分行业隐形冠军的研究。 所获荣誉: 2016-2022年卖方水晶球奖新三板公募/总榜第一名 2016-2017年金牛奖新三板研究第一名 2015-2016年新财富最佳新三板研究机构第一名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经济与金融研究院副院长、兴证智库执行主任,博士。2011年加入兴业证券,在此之前曾担任莫尼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宏观经济学家、宏观经济副总监。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投资顾问与首席经济学家委员会成员,中国保险资管业协会“IAMAC-资管百人”成员,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中国金融40人论坛特邀研究员、青年论坛成员,清华大学经管学院、中国技术大学管理学院业界导师。 在兴业证券期间,带领宏观研究团队连续十一届获评《新财富》最佳证券分析师,并于2018年获评第一财经金融价值榜年度首席经济学家。 本科毕业于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于美国华盛顿(圣路易)大学获得理学硕士、博士学位,并曾在德国耶拿大学、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 中信建投证券董事总经理(MD)、研委会副主任、首席策略官。复旦大学理学学士,上海交通大学金融硕士,曾任安信证券首席策略师,研究中心副总经理。因市场把握准确闻名,2020年疫情冲击下的市场底部提出“黄金坑”与“复苏牛”。2021年提出从茅指数到宁组合,是“宁组合”的首创者。曾多次荣获新财富、水晶球和金牛奖中国最具价值分析师等奖项,也是A股市场最具影响力的策略分析师之一。
  • 渣打中国财富管理首席投资策略师。 毕业于纽约市立大学-柏鲁克分校(Baruch College, CUNY),并取得了金融硕士学位。拥有16年财富管理从业经验,业务领域涵盖金融市场研究、投资产品和投资组合规划。 2014年,加入渣打银行,现任渣打中国财富管理首席投资策略师一职,负责投资策略与资产配置规划、面向内部和外部的市场分析和观点分享,并主导渣打数字化投顾平台的本地化开发与测试。加入渣打银行前,曾就职于多家国际性金融机构。
  • 中航基金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官,人民银行金融所博士后、复旦大学金融学博士,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不动产中心高级研究员、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高级研究员。国家统计局“百名经济学家”特邀专家,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商业银行数字化转型专家委员,《中国农村金融》杂志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大学客座教授,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 曾在上海市政府工作多年,先后担任宏源证券、中信证券固定收益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资产管理部研究主管,九州证券全球首席经济学家,蚂蚁金服研究院副院长,华尔街见闻副总裁兼首席经济学家。2013、2014年新财富固定收益上榜分析师,2016年第一财经年度机构首席经济学家,2017年中国软科学奖。 出版有多部学术专著,包括《再造央行4.0-新常态下的中国金融改革顶层设计》、《泡沫的终结:透视中国股市异动》、《金融新格局:资产证券化的突破与创新》、《资产证券化-变革中国金融模式》、《利率市场化-突围中国债务困局》、《解码中国城投债-地方债务与增长的再平衡》等。
  • 粤开证券首席经济学家、研究院院长,经济学博士,注册会计师,中国首席经济学家论坛理事、中国民营经济研究会理事、中国人民大学财税研究所兼职研究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金融安全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曾获新财富宏观经济最佳分析师。2023年7月受邀参加李强总理主持的经济形势专家座谈会并做发言;撰写的多篇报告获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多次参加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等部委的经济形势座谈会。主要研究方向:宏观经济、财政理论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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