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热议“破产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
9月17日,由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主办、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协办的“破产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研讨会在北京举办。会议议题紧密联系我国破产法修改的最新动态,聚焦破产法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来自中国行为法学会、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以及院校、科研、新闻出版等单位的七十余位学者、专家现场参会。

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主任周瑞春在本次研讨会的开幕环节中说,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规划中,把《企业破产法》的修订列为第一类项目。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专业委员会专门召开“破产法修改中的前沿问题”研讨会正当其时。
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宋朝武在开幕致辞中表示,破产法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具有重大的意义。在当前加快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下,改革与完善破产法律制度,可以最大限度释放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力。
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副会长李伟在开幕致辞中介绍,中国拍卖协会自1993年开始参与破产企业财产处置,协会成立的中拍平台的网络拍卖基本全面覆盖了各类破产财产的处置,聚集了网络拍卖的专家,创新了网络拍卖的方式,将对我国破产法完善和实施起到推动作用。
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秘书长,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政法部民商经济室主任、教授王伟在致辞中表示,关于破产法前沿问题的研讨,是关于企业治理问题、企业信用问题的探讨。如何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而不是行政化方式去化解经济风险和矛盾,平衡协调好各方的利益关系,将企业经营失败的影响最小化,是企业治理的重要内容。企业破产问题也是企业信用问题。在破产清算和解的过程中,如何使企业再生,如何维护破产主体的利益非常重要。破产管理人、债权人、债务人、清算义务人等主体损害他人权益、恶意逃废债等也是破产法修改中需要重点规范的内容,同时构建重整中的信用修复机制是重要的信用法治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秘书长杜万华在作主题报告时表示,管理人制度是破产保护法律中最重要的辅助性制度,要明确管理人的法律地位、职责、资格、以及对管理人的管理制度。
杜万华认为,破产保护法律制度的落实必须建立府院协调制度及运行机制。应当设立专门的破产事务行政部门,并建立由行政主要负责人牵头的相关部门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
“强制执行制度与破产保护制度,是司法制度和民商事司法工作运作机制中的两大重要制度。”杜万华建议,强制执行法的起草与破产法的修改要相互衔接和协调;要明确强制执行的职责和破产保护法律的职责;制定强制执行法与修改破产法时,对资不抵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的债务人要建立财产公示制度;要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此外,他还表示,为了有效地开展破产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应当大力开展破产保护法律文化建设。进行破产保护法律理论建设的同时,也要进行破产保护法律文化宣传。
中国行为法学会企业治理研究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教授、北京破产法学会副会长王斐民根据前期个人破产与个人债务清理调研情况指出,个人破产问题是综合、复杂问题,在司法诚信力和社会治理能力大幅度提升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诚信体系、企业治理体系与社会治理体系共同发挥作用才能有效实施个人破产制度。但不能坐等上述体系建立,因为个人破产制度不仅是上述体系的构成部分,而且是推动其完善的重要推动力量。
针对破产事务管理机构的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长聘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破产法学会副会长高丝敏认为,长远来看,管理人可以由相对独立的机构任命并进行管理。从国际横向比较看,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有负责任命、监督管理人、监督破产欺诈、财产调查、协调工商登记、税务、对接信贷部门等职能,由地方政府一级来设置比较合理现实。
在总结本次研讨会时,王伟说,破产法不是独立的,好的破产法需要与其他体系协同和衔接。十四五立法规划中包括破产法在内的很多法律,都是市场经济重要立法。破产法的修订,应当与社会信用法、公司法、金融稳定及强制执行法等法律的制定保持必要的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