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发布】央行、外汇局:鼓励对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境内资金不得以境外贷款名义绕道回到境内
央行、外汇局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明确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通过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新华财经北京1月29日电 据人民银行官网29日消息,为切实发挥跨境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进一步支持和规范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境外贷款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29日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共十四条,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具体来看,《通知》强调,境内银行应按照审慎经营原则,综合考虑资产负债情况和币种结构等各方面因素,统筹境内、境外业务发展,在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内按规定自主开展境外贷款业务,鼓励对有实际需求的境外企业优先采用人民币贷款。
《通知》明确,境内银行境外贷款余额(指已提用未偿余额,下同)不得超过上限,即:境外贷款余额≤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外贷款余额上限=境内银行一级资本净额(外国银行境内分行按营运资金计)×境外贷款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境外贷款余额=本外币境外贷款余额+外币境外贷款余额×汇率风险折算因子。
境内银行基于真实跨境贸易结算办理的贸易融资不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应做好境外贷款业务规划和管理,确保任一时点贷款余额不超过上限。若因银行一级资本净额(营运资金)、境外贷款杠杆率或宏观审慎调节参数调整导致境外贷款余额超过上限,银行应暂停办理新的境外贷款业务,直至境外贷款余额调整至上限之内。

《通知》要求,贷款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确定。境内银行发放的境外贷款,原则上应用于境外企业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证券投资和偿还内保外贷项下境外债务,不得用于虚构贸易背景交易或其他形式的投机套利性交易,不得通过向境内融出资金、股权投资等方式将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如境外贷款用于境外投资,应符合国内相关主管部门有关境外投资的规定。境内银行通过向境外银行融出资金等方式间接向境外企业发放一年期以上本外币贷款的,原则上应要求境外银行等直接债权人参照《通知》规定办理。
此外,《通知》还提出,开发性政策性银行境外贷款以及自由贸易试验区银行境外贷款等统一按本通知模式管理,境内银行已发放境外贷款余额纳入本通知规定的境外贷款余额管理。境内银行向境外主权类机构发放贷款业务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纳入境外贷款余额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27家银行境外贷款业务实行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27家银行以外的银行境外贷款业务进行管理。开展境外贷款业务的银行应于每年6月30日之前向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本数据、上年度境外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和本年度计划。
据悉,上述27家银行分别为国家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广发银行、平安银行、浦发银行、恒丰银行、浙商银行、渤海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渣打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附: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贷款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22〕27号)
编辑:翟卓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