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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解读】央行规范金控公司关联交易 防范监管套利与利益输送

新华财经|2023年0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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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办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注穿透识别,不仅符合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国际惯例,也有助于国内金融控股公司兼顾公开透明和治理独立。

新华财经北京2月10日电(记者杨昕辰 刘玉龙)中国人民银行9日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行为,促进金融控股公司稳健经营,防范金融风险。业内人士分析认为,《办法》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关注穿透识别,不仅符合各国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的国际惯例,也有助于国内金融控股公司兼顾公开透明和治理独立。

重点打击套利 穿透式监管补齐短板

本次发布的《办法》共七章四十八条,结合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特点,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确定了金融控股公司本级的关联方范围,从多个维度划分关联交易类别,分类提出内部管理和关联交易管理的具体要求,明确报告披露要求和监督管理措施。

事实上,在《办法》发布前,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督管理工作就已受到监管部门和业界的高度关注。

招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从微观运行的角度看,一些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盲目进入金融业,甚至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其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在解读报告中也提出,在中国金融行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监管体制下,此前长期以来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定义处于比较模糊的范畴,存在监管盲点,易形成风险隐患。

为此,监管部门在数年前就已开始制定相关政策填补空缺。

2020年9月11日,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分别发布《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和《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21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2022年8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在《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后采纳业内人士建议进行修订,发布本次《办法》。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八类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不得进行的关联交易,包括内部交易虚构交易、转移收入与风险或进行监管套利等不当利益输送方式,用详细的法规封住了可能存在的监管漏洞。

“出台《办法》主要是为加快补齐监管制度短板,推动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合规稳健经营。”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宏观研究员周茂华表示,《办法》将有效防范潜在风险,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成为金融控股公司多层次监管体系搭建的有力补充。

严抓内部管理 监管主体由点及面

相较于2022年8月下发的征求意见稿,此次发布的《办法》统一使用金融控股公司、附属机构和金融控股集团三个概念,其中金融控股集团由金融控股公司及其附属机构共同构成。此外,《办法》第八条为“附属机构的重要关联方”添加明确定义,即“可能对整个金融控股集团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附属机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合营企业、联营企业以及其他可能导致利益不当转移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业内人士认为,本次修订明确了监管主体,将不当交易的责任关联至具体个人,具有很强的限制力度。

“在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主体责任的基础上,金融控股公司需准确、全面、及时、完整、细致、深入地识别、审查、评估、认定、管理和规范开展联系不同交易主体、覆盖相当交易范围、涉及多种交易类型的关联交易。”仲量联行大中华区首席经济学家兼研究部总监庞溟表示,《办法》对金融控股公司自身的管理能力提出了相当高的要求,应予以充分重视、投入必要资源并做好必要的能力提升、合理的过渡安排。

人民银行表示,下一步,将加强与有关部门的监管协作,指导督促金融控股公司认真贯彻落实《办法》要求,强化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监管,促进金融控股集团健康有序发展,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庞溟预计,为配套完善《办法》,监管部门还将逐步出台针对金融控股集团的并表管理、风险隔离、资本管理、授信协调、内控合规、信息共享、预警监测等各方面工作的相关管理办法与配套细则,有关金融机构和实体企业需密切留意政策动向与监管进展。


编辑:谈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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