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解读】过渡转常规!企业债发审开启新纪元 协同监管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随着企业债纳入公司债监管框架,债市统一监管将迈出重要一步,预计未来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交易和定价等规则将统一,信用债市场整体发行审核流程将会更公开透明化,审核效率和市场效率也有望进一步提升。
新华财经北京10月20日电(王菁)在企业债发行审核职责划转6个月的过渡期结束之际,证监会于10月20日发布过渡转常规之后的相关业务安排,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中证协等也相继公布各自配套细则。
证监会指出,按照统一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促进协同发展的思路,将企业债券纳入公司债券管理体系,着力发挥债券市场功能,更好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至此,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发行工作迈入新阶段。
市场观点称,进入常规业务阶段后,监管部门还将进一步完善债券发行审核注册机制、决策制度机制等基础制度安排,从而持续提高债券审核注册工作效率和可预期性,这有利于持续提高优质企业、民营企业债券融资便利性。
中国银行研究院研究员叶银丹对新华财经表示,“随着企业债纳入公司债监管框架,债市统一监管将迈出重要一步,预计未来企业债和公司债发行、交易和定价等规则将统一,信用债市场整体发行审核流程将会更公开透明化,审核效率和市场效率也有望进一步提升,从而更好地发挥融资功能,对实体经济发展带来积极正面效应。”
正式文件出炉——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 推动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协同发展
3月1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强化资本市场监管职责,划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公司(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
改革方案发布1个月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工作正式启动。4月21日,证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过渡期工作安排的公告,这意味着划转过渡期的开启。
按照要求,10月20日划转工作过渡期结束。稍早,证监会配套公布了一个月前征求意见的《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以下简称《24号准则》)的正式文件,采纳和修改完善了部分细节。
整体来看,企业债作为中国债券市场发展过程中的特殊品种存在,是地方建设和经济发展中重要的融资渠道。为了适应债券市场高速发展,提高市场化程度和融资规范性,企业债发审职责在正式划归证监会之后,作为交易所市场的融资品种,后续表现或将更加市场化。
中信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明明对新华财经表示,“划转工作完成后,未来有几项关注点。首先是企业债强化募投项目合规性要求,债券募集资金投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需提供募投项目土地、环评、规划等合规合法性文件。其次是明确企业债券‘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制度安排,意味着企业债重项目的特色仍将得以保留,相关企业进行符合要求的项目投资时,仍能利用企业债作为融资渠道。”
“不过,作为一类‘有特点的公司债’,其必然属于公司债券监管框架,实操过程中企业如何选择发行品种,是后续关注点。”明明补充道。
另一方面,由于近期“一揽子化债”举措稳步推进,在化债的过程中,优化举债机制也是长效机制建立的关键。明明指出,“后续还应该关注城投融资方面对于公司债、企业债等产品的运用是否存在区别。尤其是名单制管理下,城投借新还旧的限制范围是否包含企业债,成为一大看点。”
中证鹏元研发部研究员史晓姗对新华财经表示,“正式稿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去掉了省级发改委的项目审核要求。过渡期后,企业债市场相比之前,与公司债市场相关制度高度重合,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强化以偿债能力为重点的信息披露要求,包括发行审批、存续期管理、风险管控等方面,市场化程度都会有所加强。”
“其中,行政制约性会有所降低,债券发行和交易由市场决定,市场偏好较之前或有所改变,增信需求将依市场而定,发行定价将更合理。”史晓姗进一步解释称,企业债仍会保留之前的一些特色,比如与项目挂钩,匹配项目融资需求,或者也会保持分期还本的模式。未来,在企业债发行审核时,项目审核或成为与公司债不同的地方和侧重点,侧重于现金流质量的评估以及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从企业债走向来看,史晓姗认为,“和公司债一致,企业债主体未来也将以产业类企业为主,同时,地方城投公司融资政策在企业债和公司债上将保持一致,即要符合隐债和政府债务率的相关要求。在过渡期后,企业债市场的存续期管理或将有所调整,需关注公司债相关政策是否完全平移至企业债。”
史晓姗还指出,“对于该品种的发展空间,还与政策支持力度有关,可以关注后续是否会出台其他支持政策,尤其是有别于其他品种的支持政策。例如,是否允许借新企业债还旧企业债,是否会推出私募企业债;针对投向优质项目的产业类主体,是否开通绿色通道。后续,鼓励灵活化设置期限结构、利率方式、偿还方式和担保方式,在匹配项目期限的基础上,更有利于债务人进行债务管理,控制融资成本。”
叶银丹则表示,“未来企业债在发行主体结构、发行成本、项目运营方式、募资使用监管等方面都可能发生变化,监管标准体系可能参照公司债执行,中低评级企业债和公司债之间的品种利差或将有所收窄。”
叶银丹对新华财经进一步预测称,“后续企业债发展可能呈现几大趋势:一是产业类企业发行企业债的占比可能会提高,企业债支持产业发展的力度将会加大;二是对于新申报发行企业债募投项目的收益性要求将更高,项目运营方式会更加市场化;三是政府隐性背书进一步弱化,反映在发行期限、利率成本等方面,发行期限缩短;四是企业债有望与产业债结合,引入更丰富的发行人主体;五是高级别主体的发行占比会上行;六是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强监管将常态化,更加关注募集资金使用的合规性。”
过渡期运行平稳——受理与注册工作有序开展 相关配套政策落地迅速
证监会此前多次表示,坚持“稳字当头、最小化变动”的原则,过渡期“三不变两调整”让企业债券运转起来,包括审核机构不变、审核标准不变、托管交易市场不变。同时,落实企业债券发行审核职责划转要求,稳妥做好“两调整”,确保划转工作有序衔接。
事实亦是如此。
过渡期内,企业债券受理审核、注册和发行工作均正常运转。证监会指定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受理审核工作。从申报端来看,据新华财经梳理,截至10月20日,在过渡期内处于“已申报”状态的企业债项目为28单;处于“已受理”状态的企业债项目为276单。此前证监会数据显示,累计完成发行备案103单,拟募集资金规模合计805亿元。总的来看,受理情况总体平稳,与往年同期业务数量基本相当。
从获批端来看,4月23日,证监会对过渡期首批34个企业债券履行注册程序。截至10月20日,证监会累计对9个批次、共计88单企业债项目履行了注册程序,募集资金合计1500.3亿元,主要投向电力、燃气、城中村改造、清洁能源、交通运输、新型城镇化、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智慧产业园区和安置房建设等产业领域。
从政策平稳过渡的角度来看,近半年来证监会相继发布和更新修订的多则新规,已经逐渐将企业债纳入公司债的整体监管体系,内容涉及深化改革注册制、统一公司债与企业债中介机构评价指标、提升中介机构执业要求等方面。
当然,政策趋于统一的同时,监管部门也明确了企业债券“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制度安排,意味着企业债“重项目”的主要特色仍将得以保留。
——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为企业债划转指明方向。6月21日,证监会发布《关于深化债券注册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和《关于注册制下提高中介机构债券业务执业质量的指导意见》(简称“《中介机构指导意见》”),这两份债券监管指导文件的正式落地,为企业债划转工作“完美定调”。
其实,早在2022年11月18日,证监会就开始两份文件向市场主体公开征求意见。7个多月后,期间经历了企业债发审职责划转,证监会终于正式发布这两份针对公司(企业)债券的注册制深化改革指导意见。
——承销商执业评级体系改革,为企业债高质量发行保驾护航。7月14日,证监会指导中国证券业协会(简称“中证协”)正式发布《证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简称“《评价办法》”)。除了对券商债券业务评价体系的打分权重进行明显调整之外,最值得关注的便是提出“按照统一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促进协同发展的思路,将企业债券中介机构分类评价一并纳入,实现统一规范。”
据悉,按照企业债券职责划转过渡期安排,2023年企业债券中介机构执业评价标准、工作流程和机制保持不变,相关工作正在推进中。2024年起,企业债券相关中介机构将统一纳入评价范围。
——确保划转有序衔接,企业债整体纳入公司债监管框架。9月8日,证监会发布《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4号——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简称“《24号准则》”),明确将企业债券纳入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并对涉及企业债特性的细则进行更新。
此次文件是证监会从制度规则衔接方面再发力,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层面进一步完善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制度规则体系,明确将企业债券总体纳入公司债券监管框架,强化监管协同,提升监管效能。在借鉴企业债券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保持企业债券“资金跟着项目走”等制度安排,使其未来更好地发挥支持国家重大战略、重大项目建设等功能。
——沪深北交易所“三分天下”,承接企业债券受理职责。9月15日,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在证监会统筹指导下,相继发布关于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五项业务规则的征求意见稿。10月20日,北交所正式发布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相关业务规则,称将推出除非公开发行方式以外的全部公司债券品种。就时间安排而言,此次规则将于发布之日起实施,10月23日启动受理审核,预计交易业务将在今年年底上线。
稍早,证监会在转常规后企业债券受理审核注册等工作安排中也提及称,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负责企业债券受理工作,自10月23日9时起开始受理,同时取消企业债券原预约申报环节。中央结算公司自10月20日17时起,不再受理企业债券项目。
对于过渡期结束前已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由中央结算公司、交易商协会平移至发行人申请文件所列的交易所,由交易所负责后续审核等工作。对于过渡期结束前未受理的企业债券项目,发行人可自主选择一家交易所提交申请文件。

基于此,史晓姗预测,“由于企业债是跨市场交易,且涉及三地交易所市场,是否会差异化定位,有待政策出台。当然,在债市统一管理的趋势之下,三地交易所政策料保持一致,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发行上市地点。”
史晓姗进一步表示,“结合当前城投债市场政策趋势,与目前企业债发行以城投公司为主不同,未来将提高产业类主体的参与度。对此,三个交易所在发行政策上,需要针对性设置鼓励政策、制定风险管理和退出机制。同时,需要建立做市机制,提高二级市场流动性。由于企业债跨市场交易,在信息披露方面,也需要建立好跨市场管理机制。”
编辑:王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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