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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将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

新华财经|2022年0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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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以及开展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  

新华财经北京7月11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11日发布关于开展2021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通知称,本次信用评价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对象为在评价期限内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承销机构,以及开展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的信用评级机构。  

为确保评价指标体系的客观公正、科学规范,2021年度评价指标分为风险防控指标,信用行为指标,服务实体经济指标,以及省级发展改革委及机构、专家评价指标四个板块。

通知称,参与评价的主承销商应按要求提供2021年度企业债券发行承销及存续期管理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填报评价相关材料;信用评级机构应按要求提供2021年度企业债券信用评级业务开展情况报告、填报评价相关材料。

参与评价的机构和专家应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价,真实、准确、全面地反映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企业债券业务开展情况和信用行为,并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可能影响市场评价公正性的有关信息,如与评价工作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相关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不得通过不正当方式影响评价工作。

通知称,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报送的评价材料应加盖单位公章,相关机构评价表应加盖单位公章或部门公章,专家评价表应由本人签名。上述材料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扫描版)按时反馈。


编辑:史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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