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晨集团重整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 将与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近期召开,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最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
新华财经北京7月21日电(史可)据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21日公告,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近期召开,对《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最终未获债权人会议通过。公告同时称,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将与未通过重整草案表决组的相关债权人进行协商。
据悉,本次债权人会议设立税款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分组表决,另设立出资人组对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进行表决。
从表决结果来看,《重整计划(草案)》获税款债权组、有财产担保债权和出资人组表决通过,但在普通债权组中,经统计,表决同意《重整计划(草案)》的普通债权人享有的表决票数共4052票,占出席会议的普通债权人享有表决票数的91.61%,已超过出席会议的享有表决权的普通债权人享有表决票的半数;其所代表的债权金额为占普通债权总额的33.29%,未超过普通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华晨集团重整草案未获得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华晨集团债权人格致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向沈阳中院申请对华晨集团进行重整。同月,沈阳中院裁定受理申请。沈阳中院在裁定书中称,华晨集团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形,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同时华晨集团具有挽救的价值和可能,具有重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1年3月,沈阳中院裁定,对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适用实质合并重整方式进行审理,并指定华晨集团管理人(华晨集团清算组)担任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管理人。
上述12家公司分别是华晨集团、辽宁鑫瑞汽车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沈阳华晨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沈阳华晨专用车有限公司、华晨汽车物流(辽宁)有限公司、华晨汽车投资(大连)有限公司、华晨兴达特种车辆(大连)有限公司、华晨专用车装备科技(大连)有限公司、华晨客车(大连)有限公司、华晨国际汽贸(大连)有限公司。
由此,华晨集团的重整之路正式开启。2021年8月31日,华晨集团公告称,第二次债权人会议通过多项议案,包括《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关于“中华”品牌汽车生产相关部分资产及华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的财产变价方案》及《关于成立债权人委员会的议案》。同年10月,华晨集团公告称,宝马集团参与华晨集团重整,签约收购中华品牌汽车生产相关部分资产及华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100%股权。
据华晨集团此前披露,截至2022年4月19日,华晨集团重整管理人共接受6027家债权人申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为567亿元。2022年6月2日,华晨集团等12家企业向沈阳中院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提请沈阳中院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并计划一个月内召开债权人会议表决。
编辑:王菁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