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债市 > 正文

【金融街发布】国家发改委:企业使用中长期外债资金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新华财经|2022年08月26日
阅读量:

国家发展改革委26日公告称,将对《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新华财经北京8月26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26日公告称,将对《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三) 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四)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五)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或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

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出具的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编辑:王菁


声明:新华财经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

新华财经声明:本文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传播矩阵
支付成功!
支付未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