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街发布】国家发改委:企业使用中长期外债资金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国家发展改革委26日公告称,将对《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新华财经北京8月26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26日公告称,将对《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指出,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自主决策在境内外使用外债资金,其用途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
(二) 不威胁、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
(三) 不违背我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
(四) 不违反我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五)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或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
为企业借用外债提供相关服务的承销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出具的文件不得有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编辑: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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