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深北交易所: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服务新质生产力
要进一步完善配套支持机制,打造一二级联动、投融资协同的良好市场生态。健全科技创新债券融资审核“绿色通道”机制。发行人申报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适用“即报即审”的“绿色通道”机制。
新华财经北京5月7日电 为了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5〕8号)要求,加快多层次债券市场发展,积极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服务新质生产力,更好发挥债券市场功能,5月7日,沪深北交易所相继发布《关于进一步支持发行科技创新债券 服务新质生产力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进一步拓宽发行主体和募集资金使用范围,扩大科技金融服务覆盖面。新增支持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在继续支持科创企业类、科创升级类、科创投资类和科创孵化类发行人发行科技创新债券的基础上,新增支持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发挥投融资服务专业优势,依法运用募集资金通过贷款,股权、债券、基金投资,资本中介服务等多种途径,专项支持科技创新领域业务。新增支持股权投资机构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支持具有丰富投资经验、出色管理业绩、优秀管理团队的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机构发行科技创新债券,募集资金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扩募等。
完善配套支持机制方面,《通知》强调,要健全科技创新债券融资审核“绿色通道”机制。发行人申报和发行科技创新债券适用“即报即审”的“绿色通道”机制。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型企业可以参照适用知名成熟发行人优化审核安排,提升科创债审核注册效率,对不存在需重点关注的负面情形的,交易所审核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
此外,《通知》还指出,要引导投资机构加大对科技创新债券投入。支持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创设投资于科技创新债券或挂钩科创相关指数的专项资管产品。推动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创设科技创新债券类ETF,支持科技创新债券类ETF通过质押、做市等机制提升流动性。支持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中长期资金加大对科技创新债券及科技创新债券相关产品的配置。
坚持科技创新导向,科技创新债券资金应当依法依规主要投向科技创新领域。交易所表示,将加强事中事后管理,督促发行人合规使用募集资金,压实中介机构对募集资金的监管职责,提升债券市场服务国家战略效能。
编辑:张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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