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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解读】银行间债券登记清算系列规则拟细化 中央存管机构进一步厘清代理链条权责安排

新华财经|202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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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征求意见稿围绕全额逐笔清算等核心结算机制,将账户管理、登记注销、代理总账户核对、境外机构结算路径等环节的操作规范颗粒度进一步细化,使债券中央存管机构的日常运行规范更贴近日益多元化的市场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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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财经北京10月30日电(王菁)债券托管与清算体量的持续增长,正在推动中央存管机构的业务规则向更完善的操作环节延伸。30日,《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债券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规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告后获得业内关注。

目前相关规则处于征求意见阶段,最终文本尚待市场反馈后确定,但其透露出的修订取向已足够清晰:围绕全额逐笔清算等核心结算机制,把账户管理、登记注销、代理总账户核对、境外机构结算路径等环节的操作规范颗粒度进一步细化,使债券中央存管机构的日常运行规范更贴近日益多元化的市场现状。

截至2026年6月末,上海清算所共托管债券3.6万只,托管余额52.1万亿元,同比增长8%;今年上半年清算债券交易面额340.1万亿元,同比增长31%。体量稳步扩容本身不自动带来制度成熟,但规则能否在操作层面接住这些体量,直接关系到债券登记清算结算链条的稳定性。

全额逐笔清算的规则精度在操作环节进一步落地

征求意见稿在清算和结算章节继续明确,上海清算所于结算日按照全额逐笔原则组织办理债券和资金结算,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这一原则并非新增,但修订稿在操作层面的配套安排较现行规则更为具体:结算成员应及时、准确发送结算指令,上海清算所依据有效指令计算应收应付义务并生成结算指令;结算日遇非银行间债券市场工作日的,顺延至其后第一个工作日进行结算处理。

一位长期从事债券市场后台操作的从业人员对新华财经表示,全额逐笔模式下,每一笔结算的券与款必须一一对应,规则文本对指令有效性、时点要求和失败归责写得越细,参与机构在日终对账和异常处置时的预期就越稳定,“基础设施规则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失败场景的处置是否可预期”。

账户管理条款的优化和细化同样服务于这一逻辑。征求意见稿提及,同一投资者原则上只能在上海清算所开立一个自营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并对非法人产品账户开立、注销条件及销户后的债权债务承继作出安排。在业内人士看来,账户是全额逐笔清算的起点,一个投资者对应一个自营账户的收口,减少的是多账户并行可能带来的持仓分散与风险底数模糊。

此外,注销环节拟要求确认账户余额为零且无未了结债权债务和未结清费用后方可办理;对于非法人机构投资者对应产品到期后一个月内未主动办理债券账户注销手续的情形,拟允许在确认其债券账户满足销户条件后直接注销,不满足条件的可限制业务操作权限。某城商行金融市场部相关负责人对新华财经分析,产品户“到期不销”在实务中并不罕见,规则把销户条件与限制措施写清楚,是对后台操作惰性的一种制度化回应。

登记注销环节的表述也趋于细化。征求意见稿拟将到期兑付、提前兑付、选择权行使、资本工具减记或其他原因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终止的情形一并纳入注销登记触发条件。相较于目前规则中相对概括的表述,修订稿在“什么情形触发什么登记动作”上给出了更明确的对应关系。

前述金融市场部负责人表示,登记注销看似是结算完成之后的“收尾动作”,但它直接关系到发行人债务余额与持有人持仓记录的同步准确性,规则把触发条件列细,减少的是存续期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口径分歧。

一位长期跟踪金融基础设施的研究人士对新华财经表示,规则修订的实质性价值,在于能否将上位法的“原则性授权”翻译成中央存管机构日常运行中可核查、可追责的操作语言,“基础设施的制度成熟度,恰恰体现在这种翻译的精度上”。

代理总账户核对与境外结算路径的权责梳理

境外机构入市路径的清晰化,是相关规则在跨境维度上值得关注的调整。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旧稿关于境外机构委托结算代理人的要求,并在账户开立、代理关系等环节进一步细化操作安排:符合条件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具有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结算代理人办理交易结算业务,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安排把入市之后的结算代理关系、代理人义务以及间接结算成员的操作路径进一步写细。

数据可以说明这一调整的市场分量。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26年9月末,境外机构持有银行间市场债券3.19万亿元,约占银行间债券市场总托管量的1.7%。结算代理渠道仍然是境外机构参与中国债券市场的重要制度入口之一,代理链条的权责清晰度直接影响境外投资者的操作确定性与合规成本。在业务规则层面把代理关系、代理人义务与间接结算成员的操作路径写清楚,降低的是境外投资者在入市之后面对结算环节时的合规不确定性。

一位从事跨境托管业务的人士对新华财经表示,境外客户在评估一个市场的基础设施时,不仅看准入是否开放,更看入市之后的结算指令如何传递、代理链条上的责任如何分配,“规则把这些后台环节写得可读,对境外机构的操作安排是实质性的便利”。

另一处值得关注的安排,出现在代理总账户与二级托管的关系处理上。征求意见稿拟保留“托管机构为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确认的托管债券总额应当与其代理总账户记载的债券余额相等”,并拟要求代理总账户内债券与托管机构自营债券严格分开,托管机构应按照监管要求或相关规定向上海清算所履行报告义务,报送其代表的二级托管账户持有人相关信息。同时,现行规则中“因托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或未按照约定履行托管机构职责导致的法律后果,上海清算所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免责条款在征求意见稿中予以保留。

某股份制银行托管业务负责人对新华财经表示,免责条款的保留并不改变中央存管机构不介入二级托管具体法律关系的定位,中央存管机构的监督抓手在于总额核对和账户隔离,核对义务与报告义务落实到位,免责边界才是清晰的。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拟对代理结算场景下的指令效力作出安排:上海清算所对结算代理人发送的代理结算指令,视为已获得间接结算成员同意;因代理权限产生法律纠纷的,由结算代理人自行承担所有责任。这一表述在方向上延续了“代理关系内的权责归代理人”的逻辑,与代理总账户核对义务的安排形成呼应:中央存管机构在代理链条中的角色被限定为按有效指令执行结算与登记,代理关系内部的授权与争议不在其职责范围之内。

后续,相关制度的最终形态取决于征求意见后的修订与完善。规则的精细化不是增加合规负担,而是让业务压力在被动暴露之前就有可操作的识别与处置路径。而中央存管机构的业务细则也不仅是内部操作手册,更是市场信任结构的一部分。将这份信任锚定在权责匹配、程序可查、预期稳定的规则之上,是征求意见稿最值得肯定的取向,也是后续定稿势必守住的方向。

 

编辑:王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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