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大宗 > 正文

工业和信息化部: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

新华财经|2026年05月18日
阅读量:

《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指出,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为鼓励兼并重组和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企业利用废钢资源有序发展电炉钢,开展氢冶金等低碳工艺技术应用,对相关情形实施不同置换比例。

新华财经北京5月18日电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其中指出,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5:1。为鼓励兼并重组和绿色低碳发展,支持企业利用废钢资源有序发展电炉钢,开展氢冶金等低碳工艺技术应用,对相关情形实施不同置换比例:

(一)对《关于暂停钢铁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工信厅原函〔2024〕327号)发布之日(2024年8月23日)后实施实质性兼并重组,并将被重组企业的合规产能用于置换的,炼铁、炼钢产能置换比例均不低于1.25:1;

(二)退出转炉及配套高炉,且配套退出的高炉炼铁产能不再用于置换,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三)退出和建设冶炼设备均为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四)采用电渣重熔、真空自耗、真空感应等特殊冶炼工艺,生产高端特殊钢的电炉炼钢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五)退出转炉且一并退出配套高炉,采用“低碳冶金+电炉”工艺,且炼铁工序碳减排比例不低于高炉工艺60%的炼铁、炼钢项目(高炉工艺的单位碳排放值采用上年度碳排放交易市场钢铁行业高炉工序碳排放平衡值,下同),可实施等量置换;

(六)退出现有高炉,采用氢冶金等低碳工艺技术,建设碳减排比例不低于高炉工艺60%的炼铁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年内,建设碳减排比例不低于高炉工艺30%的炼铁项目,炼铁产能置换比例不低于1.25:1;

(七)不改变冶炼设备类型、公称容量(积)、数量,在原厂界范围内大修的炼铁、炼钢项目,按原冶炼设备类型、公称容量(积)、数量置换,产能保持不变;

(八)青海、西藏地区建设的炼铁、炼钢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

 

编辑:郭洲洋

 

声明:新华财经(中国金融信息网)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问题,请联系客服:400-6123115

传播矩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