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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纠偏券商分支机构“跑马圈地”,四大苗头遭点名

中国证券报|2026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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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日前在业内印发通知,就近期个别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过程中出现的必要性不足、业务范围划界不清、注册地与办公地分离、落实集中管控要求存疑等四类苗头性问题作内部通报。

新华财经北京7月1日电 记者7月1日从业内独家获悉,监管部门日前在业内印发通知,就近期个别证券公司设立分支机构过程中出现的必要性不足、业务范围划界不清、注册地与办公地分离、落实集中管控要求存疑等四类苗头性问题作内部通报,并对后续分支机构的设立、备案、集中统一管理等提出明确监管要求。

记者从业内了解到,监管通报中提及的四类问题,业内其实并不陌生,只是此前鲜少被集中点名。第一类是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似不足,需审慎评估。通报举了两个例证:个别投行类证券公司虽业务种类单一,却在省外乃至全国铺多家分支机构,甚至在总部所在地也单设分公司;另有个别券商把多个业务部门从总部“剥离”出去,同城另立专营同类业务的分公司,总部反倒呈现“空心化”态势。

第二类是分支机构之间业务范围未作明确划分,埋下无序竞争的隐患。《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分支机构之间的利益冲突”;《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一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对投资银行类业务承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明确界定总部与分支机构的职责范围,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但个别券商设立多家同类分公司且不同分公司之间、分公司与总部之间业务范围未作明确划分,可能导致无序竞争。

第三类是分支机构的注册地与办公地分离,增加了监管难度。分支机构通常是券商为拓展当地业务、管理当地团队而在当地设立,原则上不应当出现分支机构的注册地与办公地不同城的情况。但个别券商分支机构存在异地办公情况,增加了监管难度。

第四类是设立多家同类业务分公司,是否落实集中管控要求需要核实。分支机构经营自营、承销保荐及资管等业务,应符合相关业务集中运营、集中操作的规定。券商还应当对投行类业务承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针对上述情形,监管部门对行业提出三项整改要求。

首先,充分评估必要性,依法有序设立分支机构。券商应结合整体区域规划、合规风控能力、业务开展实际需要、人才队伍配置等因素,充分评估设立分支机构的必要性;经评估保留必要性有限的,支持适当整合。原则上不支持分支机构的注册地与办公地非同城,也不支持证券经纪以外的专业类券商在总公司同城设立分支机构。

其次,切实落实集中统一管理、集中运营、集中操作要求。对于分支机构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的,为落实“集中统一管理”“集中运营、集中操作”要求,券商总部应当制定统一的投行业务管理制度和执业标准体系,各分支机构一体遵循,且立项、内部审核、质量控制、项目报送等环节,应当集中于公司总部进行。

再次,清晰划分业务范围,防范同业竞争与利益冲突。券商设立多家同类分支机构的,总部应当以适当方式(例如地域、客户类型等)对总部与各分支机构业务范围作出划分,各分支机构严格在授权范围内经营。

根据通报要求,各证监局在办理券商设立分支机构备案时,要按照相关要求严格把关,加强与券商所在地证监局的沟通,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对无序设立、管控失效的,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并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在业内人士看来,过去几年,不少券商在分支机构上走过两种极端:一类是经纪业务见顶后营业部越开越密,同城互卷;另一类是投行把团队散到各地分公司,名义上“贴近客户”,实则承做、内核、质控链条拉长,总部兜不住。此次监管部门把专业类券商同城设分公司、总部空心化、注办分离等问题集中通报,指向很明确——下一阶段券商比的不是网点铺得多快,而是总部管得有多实。

 

编辑: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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