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端访谈】罗培新:好政策是“一刀一刀切”
新华财经郑州2月2日电(记者李丽静)近日,华东政法大学副校长、中国法治化营商环境研究院院长罗培新教授在“河南融入服务全国统一大市场研讨会”上表示,统一大市场是横跨全域的,有三个维度:规则、公共服务和办事效率。好的营商环境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平等原则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差等情况差等对待。好政策不是“一刀切”,而是“一刀一刀切”。
罗培新教授在研讨会现场进行交流分享。(王晓飞 制作)
【观点一】统一大市场要有统一的基础制度设施
国家要搞统一大市场,统一大市场是横跨全域的,有三个维度:规则、公共服务和办事效率,要求全国有统一的基础制度,统一的基础设施。
关于统一的例子,市场评估有一个指标,特别简单——建立全国统一的抵押数据库,全国统一的担保平台,能够一库通查,可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这非常有益。比如河南的企业要跟河北做生意的话,要做河北那家企业的尽调,你会发现,河北那家企业在全国各地有子公司、分公司。
我曾经在一个高铁站叫了一辆网约车,他(司机)说他在P10等我。看到P10这个标识,第一印象应当是往左,但是它其实是往右的,是以图标作为导引的标识。反正我被误导了,花了将近20分钟才找到停车的站点。所以,它提醒我们,在统一功能方面的考量,一是标识要尊重民众通常的辨识习惯;二是方便,行走距离不宜过长;三是舒适,不受狂风暴雨等恶劣天气影响。
【观点二】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营商环境是指企业无法控制的一系列条件,这些条件对企业整个生命周期中的行为有着重大影响。优化营商环境的核心是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营商环境对地方经济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十五五”规划的建议中提出,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
卡尔·拉伦茨在《法学方法论》中提出,法治的底层逻辑是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不能以科学方法来审查,它只是判断者个人确信的表述。然而,法学家仍须以一定的方法来处理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平等原则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差等情况差等对待。不要“一刀切”,好的政策是“一刀一刀切”。WTO体系下成员国对外国商品、投资和服务提供者,在优惠上实行不低于同等的待遇,符合资本流动规律,资本流动会超过社会的流动。

罗培新教授在研讨会现场进行交流分享。(记者李嘉南 摄)
【观点三】四种差异应当被允许
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哪些差异应当被允许?
一、意愿差异。指私法自治情况下,谁的财产谁处置。
二、场景差异。分经济领域和社会领域。经济领域采取绩效导向,哪些企业绩效更高,公共服务就更及时到位;哪些地方小企业更多,政府的审计、会计、法律服务进园区就要更加到位一些,也是应该的。社会领域全是以需求为导向。谁更困难,就应当得到更多的扶助。
三、区域差异。由于资源禀赋和发展目标不同,不同的地方使用不同的政策,在国家的统一大市场框架下都是对的。比如我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但《上海市森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经批准占用公益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在林地所在区、县补建相应林种与面积的林地。确不具备补建条件的,应当依法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这种方式跟国家不一致,但原则法理是高度一致的,并不存在违背的问题。
四、时间差异。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规则是变的,法律要调整。经济困难的时候,执法要轻柔,因为文明是生存的第一要义。不存在五年前怎么执法,五年后也要怎么执法,这是错的。所以,统一不是僵化的、完全一致,而是有着非常好的价值判断,差异化的安排。
总结一下,我们的统一大市场是基于全国统一的市场基本制度和基础设施之上,各地方有责任也有权力根据自己的发展目标和资源禀赋的差异,采取差异化的政策,来实现不同领域不同的价值,只有这样,我们的营商环境才会更好。这需要地方政府官员先作出良善的价值判断,再作出制度性的安排来实现。(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