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要闻 > 正文

【新华解读】“境内严禁、境外严管” 监管重申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等风险

新华财经|2026年02月07日
阅读量:

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风险防控面临新形势、新挑战。《通知》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暂无

新华财经北京2月7日电(记者刘玉龙、吴丛司)2月6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简称《通知》),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通知》首次明确了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的定义,对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监管采取“境内严禁、境外严管”的原则,明确禁止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为其提供有关服务。

对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和相关业务活动如何定性?

近期,受多种因素影响,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投机炒作活动时有发生,风险防控面临新形势、新挑战。

关于虚拟货币,长期以来,境内始终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保持禁止性的政策立场。《通知》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关于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近年来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发展较快,相关国家和地区纷纷通过加强立法、健全规则等多种方式强化监管。《通知》首次明确了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定义,提出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主要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将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通证)或者具有代币(通证)特性的其他权益、债券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通知》强调,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以及提供有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完善强监管要求和工作机制

对于虚拟货币,《通知》从三方面进一步完善对虚拟货币相关监管要求。一是重申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二是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通知》强调,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三是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为切实防范风险,《通知》明确提出,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彭文生表示,《通知》不仅延续了此前严监管政策,更体现出依托跨部门协调,强化执法力度的决心。特别地,监管强调稳定币是虚拟货币的一种形式,同样受到禁止性政策的约束,有助于筑牢金融防火墙,维护货币主权与金融稳定,也有利于防范资金脱实向虚,遏制非法活动。

记者获悉,总体而言,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监管采取“境内严禁、境外严管”的原则。具体地,《通知》明确禁止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以及为其提供有关服务;境内主体直接或间接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者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统称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同时,金融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将严厉打击借RWA之名的各类炒作行为,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为严格监管以境内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中国证监会同日配套发布了《关于境内资产境外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代币的监管指引》,明确开展相关业务前,控制基础资产的境内企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备案,严格遵守跨境投资、外汇管理、网络和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境内企业及基础资产不得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等禁止性情形。

严防风险,持续打击相关违法犯罪活动

去年以来,虚拟货币、RWA相关市场炒作风气抬头,一些不法分子借机浑水摸鱼,打着虚拟货币、RWA、“挖矿”等幌子开展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非法活动,或利用虚拟货币转移违法犯罪所得,严重侵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扰乱经济金融正常秩序。

“目前我国金融管理部门未批准任何RWA代币化活动,如果境内机构和个人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发行和融资等活动存在多重风险。”国泰海通首席信息官俞枫说,例如可能存在非法集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监管风险,可能存在脱实向虚,虚假资产、投机炒作等风险,还可能存在行业配套衔接暂不成熟导致信息披露不完善、底层资产情况不透明等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擅自开展RWA代币活动,往往会涉及非法集资、诈骗、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等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通知》明确,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一经发现,将被依法追究责任。

《通知》还进一步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重申境内对于虚拟货币“挖矿”的禁止性政策,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按照《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发改运行[2021]1283号)要求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规定,全面排查和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彭文生表示,在加强对虚拟货币等活动监管的同时,也要加大对其技术基础,比如区块链等数字技术的研究,可考虑在沙箱监管的思路下进行有限且可控的探索;在跨境支付方面,推动数字货币在跨境支付业务领域发展,建设新型高效、低成本的跨境支付基础设施。

 

编辑:马萌伟

 

声明:新华财经(中国金融信息网)为新华社承建的国家金融信息平台。任何情况下,本平台所发布的信息均不构成投资建议。如有问题,请联系客服:400-6123115

传播矩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