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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发布】中国结算修订受信用保护债券回购管理暂行办法 主体评级要求放宽至AA级

新华财经|2022年0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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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结算修订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适当放宽相关民企债券、科创债券开展受信用保护回购业务的发行人主体评级要求,增强了受信用保护债券回购业务对服务民营经济等的支持作用。

新华财经北京7月29日电 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网站29日消息,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推动债券市场更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要求,在证监会的统筹指导下,2022年7月29日,中国结算修订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适当放宽相关民企债券、科创债券开展受信用保护回购业务的发行人主体评级要求,进一步增强了受信用保护债券回购业务对服务民营经济和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

2021年4月,中国结算正式向市场推出了受信用保护回购业务,通过实现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与信用保护工具产品的优势互补,在风险得到有效控制的前提下,切实发挥了交易所市场便利高效回购制度优势,提升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券搭配信用保护工具组合的市场吸引力,有力支持了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债券融资,积极促进了交易所信用保护工具市场发展。该业务自推出以来,市场积极参与,业务发展迅速,10家大型证券公司已申请成为合格创设机构,支持了包括南京南钢钢联、人福医药集团、浙江恒逸集团等在内的30多家发行人超过400亿元的债券发行。

今年以来,中国结算深入贯彻落实证监会相关决策部署,按照“适当放宽受信用保护的民营企业债券回购质押库准入门槛”的指导思路,积极研究完善受信用保护回购业务,修订《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配合科技创新公司债券推出和政策性机构创设信用保护工具支持民企债券实施,放宽相关债券开展受信用保护回购业务主体评级要求至AA级;同时,结合业务发展实际、响应市场需求,进一步完善了相关业务安排,强化对于合格创设机构的管理,缩短信用保护凭证剩余期限要求。

下一步,中国结算将持续做好受信用保护回购业务服务保障工作,发挥好受信用保护回购服务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在证监会的统筹领导下与证券交易所等相关各方通力合作、形成合力,不断健全交易所债券市场制度建设,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融资环境,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

附:

中国结算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2022年修订版)》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主体:

为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推动债券市场更好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通知》要求,更好发挥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业务支持实体经济、民营经济发展积极作用,本公司对《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相关信用保护凭证信用保护起始日在2022年8月1日(不含)前的,信用债券作为合格受信用保护债券开展质押式回购业务,仍需满足原《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信用保护凭证剩余信用保护期限不短于2个月的要求。

二、《暂行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实施,《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受信用保护债券质押式回购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结算发字〔2021〕53号)同步废止。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2年7月29日


编辑:翟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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